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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50MW富余高炉煤气综合利用热电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1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3〕68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08-14 公开日期:2023-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出具的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50MW富余高炉煤气综合利用热电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转报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50MW富余高炉煤气综合利用热电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武发改字〔2023〕13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1-320400-04-05-138070,行业代码:D4412热电联产),建设地点位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厂区内,总占地面积14312.74平方米,新建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主变室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5289.95平方米,项目新建1×180吨/小时超高温超高压再热煤气锅炉+1×50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以及供水设施、配电装置、煤气输送系统、辅助系统等。主辅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循环水泵等约80余台(套);项目采用超高温超高压锅炉,汽机端参数为13.24兆帕/566摄氏度/566摄氏度,机组年运行8000小时,年发电量43465.6万千瓦时,年供电量40399.4万千瓦时,年供热量30.51万吉焦。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24239.64万元,工业增加值9579.43万元。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能源消耗品种为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力,耗能工质为新水、氮气和压缩空气,项目年消耗高炉煤气83760万标准立方米、转炉煤气17368万标准立方米、电力4.109万千瓦时、新水110.612万吨、氮气240万标准立方米、压缩空气24万标准立方米;项目产出电力40399.4万千瓦时、蒸汽30.51万吉焦。根据节能报告,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高炉煤气)为-60055.82吨标准煤(当量值)、-116454.6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产值能耗及工业增加值能耗均优于《无锡工业能效指南(2022版)》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产值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应值。项目选用变压器、水环真空泵空调、送风机及引风机、照明灯具为1级能效设备,冷却塔、电机为2级能效设备,水泵满足GB19762节能评价值,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综合利用富余高炉煤气热电联产,项目能源净输出(不含高炉煤气),无需能源消费总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一)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二)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用能设备选型要求,确保用能设备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2级能效及以上或节能评价值要求,积极选用《“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等国家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备配备。

(三)项目单位应通过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等措施,切实降低项目能源消费。

(四)建议项目建设单位重视对能源的管理和相应的基础工作,对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设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

五、项目建成运营后,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能源消费总量的15%(含)以上,且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完成节能审查手续。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50MW富余高炉煤气综合利用热电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

//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230831/20230831170339_82194.pdf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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