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引)产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引)产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三、办理流程
产前检查费由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补偿。
住院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居住异地,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产前检查费,凭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四、医保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执行。
五、费用结算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职工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32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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