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既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合法建造的城镇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历史建筑及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工程除外);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既有房屋,须依据有关规定解除危险,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本通知所称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二、管理范围
本市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分为普通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装修工程”)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小型装修工程”)。
1.一般装修工程是指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2.小型装修工程是指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装修工程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辖市(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普通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办理普通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等。
(二)小型装修工程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安〔2020〕23》号)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四、相关职责
(一)建设单位(使用人)职责
1.涉及既有房屋外立面改造或使用性质改变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2.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有设计方案,并征得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确认同意。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根据施工许可的内容进行装饰装修,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2.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出具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图章及注册人员章。
(三)施工单位职责
1.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中工程质量予以承诺,按照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经审查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开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
2.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现场设施设备,保障装饰装修施工活动过程安全。
3.不得违规使用易燃、易爆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应分类分区堆码,避开危险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动火动焊操作应持证上岗,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要严格按规程操作,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断火、断电、断气,设备设施归置存放,离场前进行安全检查。
(四)监理单位职责
1.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3.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受理普通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制定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抽查的重点和监督方式。
3.按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抽(巡)查工作。
4.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评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参照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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