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6-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6〕105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6-05-09 公开日期:2016-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有关事项
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常建〔2016〕105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等要求,督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规定的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和配备程序,积极推进安全总监制度试行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相关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并及时将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信息表报送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钟楼区、天宁区所属企业报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总监配备工作,其他有关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的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注册企业安全总监配备情况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推进表》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查询网址:常州建筑安全网

    附件:1-2下载   

    1.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推进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信息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