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等要求,督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规定的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和配备程序,积极推进安全总监制度试行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相关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并及时将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信息表报送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钟楼区、天宁区所属企业报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总监配备工作,其他有关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的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注册企业安全总监配备情况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推进表》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查询网址:常州建筑安全网
附件:1-2下载
1.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推进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信息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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