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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19-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19〕179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9-08-22 公开日期:2019-08-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19〕179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配齐相关的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如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将按规定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配备所需检测设备、电脑自动计量控制的拌和设备,建立材料、检测、生产、设备、销售等台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出厂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整改,并对该企业所供混凝土实体强度加大随机抽测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勒令停业整顿。

1.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混凝土企业,例如: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自校、主要试验仪器损坏无法正常工作、试验检测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原材料未经进场检验就使用或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质保证书收集不全、原材料复试频率不足、原材料进场台账或试验台账记录混乱、试件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2.混凝土出厂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3.为施工单位代做混凝土试块。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原材料进场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砂的氯离子含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别是使用机制砂拌制混凝土的企业,应加强对机制砂的进场检验,机制砂进场必须做总压碎值、石粉含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违规海砂拌制混凝土。

各辖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除了将对所供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加大随机抽测力度外,还将对该企业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如抽检再次不合格,将由执法部门对企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实体混凝土,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我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批次混凝土强度进行批量检测;对违规使用海砂的混凝土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工地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52号),依法依规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吊销资质等处罚。

四、各混凝土企业必须使用“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所有生产数据必须实时上传,所有质保资料应从“监管系统”中出具。如所供混凝土生产数据未实时上传、水泥和胶凝材料总量偏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我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非“监管系统”中出具的质保资料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五、各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中扬尘防治,严格执行扬尘管控各项要求。尤其是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要严格执行管控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未按照《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落实管控要求的混凝土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各混凝土企业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申报“三星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常州市绿色施工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常建〔2018〕128号),使用未获得“三星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项目,不得参评绿色工地等一切评优活动,而且不得作为大检查通报表扬项目。

七、各混凝土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至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我局将于11月份进行抽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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