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编〔2021〕1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三)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四)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五)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六)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七)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规格均相当于副科级: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各项事务,负责中心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承担文秘、文电、安全、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中心设施、设备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中心人事、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及管理更新工作。
(三)党群工作科。负责中心组织工作,具体承担中心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群团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
(四)服务管理科。负责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休干部档案管理及人员信息库维护工作;统筹落实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军休干部离退休费的核定、调整工作;负责制定军休干部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军休干部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军休一、二、三、四站。按职责分工做好各分站点军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补助、优抚待遇、去世善后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军休干部参与各类政治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好军休干部的常态化联系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工作;指导协调军休干部管委会工作;配合做好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党委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为43名,社会化用工指标6名。设主任(书记)1名,副主任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个。
第七条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障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按照审核公布的政事权限清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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