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全市流通领域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全市流通领域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住宅装饰装修领域执法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集中解决好建材商品质量和装修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2015年5月至11月,在全市流通领域开展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围绕提升建材商品质量的放心度、装修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和经营者的诚信度,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各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以销售装饰装修材料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商场(大卖场)、建材商(门)店、网络销售平台和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企业为重点对象,紧扣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和消费维权三个环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行为,以及装修服务质量差、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退换货或“三包”义务、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或擅自变更装修项目内容、期限等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
(一)专项整治分集中整治和规范引导两个阶段。2015年9月前,以宣传动员、排查摸底、质量抽检、案件查办为重点,做好动员部署和社会宣传工作,开展主体清理和登记工作,排查和揭露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15年10月起,以完善制度、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典型培育、经验成果交流为重点,依法监督经营者完善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引导装修服务企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动示范先进单位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调查摸底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2015年5月至7月15日)。
各地要开展装饰装修市场经营主体和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掌握辖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及区域性市场分布情况,建立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商场(大卖场)和网络销售平台等经营主体档案或台账,对无照经营主体进行清理规范。(业务指导部门:个企处、市场处、网监分局)
(二)强化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监管(2015年5月至9月)。
各地要以各种板材、油漆涂料、插头插座、电线电缆、水泥、陶瓷砖、铝合金、PVC型材、照明灯具、洁具等为重点商品,多批次、高频次地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监督其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业务指导部门:消保处)
各地要对提供装修服务的经营主体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检查,注意收集相关格式合同以及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进行初步的梳理点评后上报。市工商局将及时汇总和梳理各局上报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提请我市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进行点评。(业务指导部门:信用信息处)
认真做好对发布的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类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媒体广告等的清理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切实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业务指导部门:广告处)
各地要及时采集、整理并上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例。
(三)深入开展教育引导和社会宣传活动(2015年5月至11月)。
各地要组织一次以上由辖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经营和装修服务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和相关执法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参加的座谈会,分析排查商品质量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业务指导部门:消保处、市场处、消协、创建办)
开展装修服务业格式合同采集和点评活动,在装修服务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会同行业协会召集规模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召开工作部署会,提出规范整治工作要求,并收集企业在用的合同文本。(业务指导部门:信用信息处)
开展辖区住宅装修质量社会调查活动,了解和掌握装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揭露行业潜规则。(业务指导部门:消协)
各地要发挥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牵头协调作用,协同住宅装修行业协会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全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并指导参创单位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在评定省市级放心消费创建先进(示范)单位工作中,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创成先进(示范)单位要占有一定的数量,以培养和树立行业先进典型。今年是省、市2013-2014年度文明诚信市场评定年,各地要依据《创建文明诚信市场(集市)考核标准》,培育和宣传一批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装饰装修材料专业(批发)市场;对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行为的装饰装修材料专业(批发)市场,实行一票否决。(业务指导部门:创建办、市场处)
按照省工商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专门针对装饰装修经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强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应用,关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受联动约束的情况及社会反响,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与宣传。下半年,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定向抽查工作,此次抽查对象将以装饰装修材料专业(批发)市场经营主体为重点,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促进市场交易安全。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装饰装修材料专业(批发)市场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同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两类主体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业务指导部门:个企处、市场处)
各地要围绕组织发动、集中整治、总结交流等各个环节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业务指导单位:办公室、消保处、市场处、广告处、信用信息处、公平交易处、个企处、网监分局、消协)
(四)拓宽事后维权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认真受理和及时分流涉及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和从事装修服务经营者在商品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大力推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和消费者投诉站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调处消费纠纷工作机制,提高社会维权组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监督和查处经营者不履行新《消法》确定的退货、更换、修理,以及装饰装修服务中,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等法定义务。
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对消费者有关装修质量和服务方面的重大投诉进行现场考评和处理。
(业务指导部门:消保处、消协、市场处、创建办)
(五)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015年5月至9月)。
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各地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识、他人厂名厂址,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侵犯商品专用权、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不履行质量或服务承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重要性能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质量案件,以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有主观故意情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罚。(业务指导部门:公平交易处、个企处、消保处、市场处、广告处、信用信息处、商标处、网监分局)
(六)开展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2015年10月至11月)。
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果,推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落实。开展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集中整治,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体制、当好主力军的重要体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成立以丁玉亭副局长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市工商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工商局的总体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协调督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周期长、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又逢机构改革的大背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办、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市局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排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于每月25日向市工商局消保处报送一次工作动态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一次工作小结;2015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做法、典型案件、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在上报工作小结(季报)和工作总结的同时,应填报《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表1)。其中《住宅装饰装修经营主体统计表》(见附件2)请于7月14日前报送;各局上报收集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初步点评意见请于7月25日前报送。请各局将相关材料及报表按要求统一报送至市工商局消保处冯超内网邮箱,联系电话:81980129。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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