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峻,职务:局长。
申请人包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2023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2月23日,经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4月2日前作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1-1幢商铺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处商铺,现该处房屋存在无法返还租金、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等内容。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附图附件”不存在、“前置文件中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异地绿化建设费缴费单、工程款资金支付凭证、工程款收款凭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保函收押回执”涉及商业秘密、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前述申请内容。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图附件是领取施工许可证时的必要资料,和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一并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以“附图附件”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但没有说明附图附件不存在的合理理由,该行为系违法行为。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认为:首先,第三方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时,需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充分说明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否则应视为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而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其次,即使相关申请内容确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应当审查该申请内容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在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答复文件中被申请人仅答复“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完全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未举证证明或者说明该信息的公开如何会损害作为建设单位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认为相关申请内容的公开并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相关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运行的关键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协议的签订以及工程款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划拨,只要其行为是依法依规的,相关文件只会进一步证明该单位的行为合法合规,在此情形下公开该部分文件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最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确认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该项申请内容不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关系到目前购入该建设项目的其他诸多业主的切实利益,目前因案涉建设项目属于分割拆零销售的项目,购入该建设项目商铺的诸多业主不仅不能按时收取开发商承诺的租金,更面临无法办理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局面,该局面的形成与该建设项目运行的监管存在漏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其中资金收缴及支付等行为是否合法更是与该建设项目无法返还租金的行为息息相关。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仅因相关材料“不存在”或“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而决定对本次复议所涉申请内容不予公开,本次复议所涉申请内容的公开不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该申请内容不予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依法应予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0);3. 邮寄底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系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1-1幢商铺的业主,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公开申请,其中“前置文件”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4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10月28日邮寄,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并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40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就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资金证明等)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回复征求意见确认函,根据第三方回复的征求意见确认函和查询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针对涉及某小区1-1幢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其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决定公开,因该许可证不存在附图附件,故告知申请人附图附件不存在。因“前置文件”(含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4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同日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40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该第三方于2022年11月8日回复征求意见确认函,认为“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异地绿化建设费缴费单、工程款资金支付凭证、工程款收款凭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保函收押回执”属于该单位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对于其申请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移交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对已移交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查档并告知地址电话;对可以公开的,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公开,并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2.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常住建依告〔2022〕第40号;3.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常住建依告〔2022〕第41号;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5.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及邮寄凭证;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7. 高成天鹅湖施工许可案卷卷内目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常州市某小区1-1幢商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2022〕第40号,就案涉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资金证明等)是否同意公开,书面征询常州高莱阳置业有限公司意见。2022年11月8日,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复函内容:“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资金证明等),其中,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异地绿化建设费缴费单、工程款资金支付凭证、工程款收款凭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保函收押回执”属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附图附件不存在,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前置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完全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前置文件中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异地绿化建设费缴费单、工程款资金支付凭证、工程款收款凭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保函收押回执,以上前置文件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已移交常州市城建档案馆,建议您依法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查档;现向您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余前置文件,外审合格单。”同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8月2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4003151)公司变更〔2019〕第08020003号记载,“常州高成莱阳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2. 邮政快递底单;3.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常住建依告〔2022〕第40号;4.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常住建依告〔2022〕第41号;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6.《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及邮寄凭证;7. 苏建建管〔2015〕1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8. 高成天鹅湖施工许可案卷卷内目录;9.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案涉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答复意见后,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该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部分内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常州市某小区1-1商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等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部分内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前置文件中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依复〔2022〕第222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予公开;对于同样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本案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同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前后矛盾,审查不细致,其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常州市某小区1-1幢商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附图附件不存在、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已移交城建档案馆。在本案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附图附件不存在的检索证据材料,未提交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已移交城建档案馆的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上述答复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部分内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2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对申请人2022年10月1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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