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根据2016年全市“农业十大工程”明确的目标任务,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新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进一步发挥其带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双带”作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再上新台阶。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2011〕2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现就开展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2014年监测合格和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已升格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在监测之列。对须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需要分别填报《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见附件1);对已经更名的企业,应在表中分别填写企业被认定命名的原有名称和现用名称,其它具体要求见监测表填表说明。
二、监测标准
按照《监测办法》规定,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效益。主营产品年销售的利税增长在10%以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500户以上,其中: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1000户以上。对特种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其中:粮棉油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8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5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10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5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000亩以上。(5)其它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7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中产生。
三、监测与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向所在辖市(区)农林(业)局提出监测申请,拟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农林(业)局提出申报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
(二)辖市(区)级初审。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标准和申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现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和拟申报企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把关,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局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委。
(三)市级审定。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和候选企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定为合格的企业(合作社)名单将在常州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报市政府审定公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四、材料报送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需向市农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在搞好各企业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不少于2000字)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各企业的监测材料。
企业的监测材料一式2份上报,企业监测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4年和2015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辖市(区)农经或农业部门以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三)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以各辖市(区)农林(业)局的正式文件上报。候选企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辖市(区)农林(业)局行文报市农委。
(五)网上报送。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汇总表)》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汇总表)》通过邮件报送市农委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联系人:刘光俊;联系电话:85682251;邮箱:liugj109@126.com。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要把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各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职能,指定专人负责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做到横向联络、纵向对接,及时、准确、有效地上报相关材料。
(二)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各级要层层把关,严格对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申报,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此次监测不合格而被取消的,需在监测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对申报的候选龙头合作社,必须符合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对既有企业牌子又有合作社牌子的单位,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三)认真准备,如实上报。市级龙头企业要严格对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上报的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各地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网上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四)把握时间,按时上报。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务必在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材料的上报工作。
附件:1、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3、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一)
被监测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企业
性质
|
企业
类型
|
法人
代表
|
资信
等级
|
纳税信用等级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固定
资产
(万元)
|
负债
总额
(万元)
|
职工
人数(人)
|
产销率(%)
|
联系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企业性质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社及其他类型企业。
2.企业类型填写:生产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市场流通型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型企业。
3.在表格里填不下或表达不清的内容可附文字说明,如企业产品情况、企业为农户提供主要服务形式等有关内容。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二)
2015年生产经营实绩
|
2015年企业产品情况
|
销售
收入
(万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利税
(万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利润
(万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出口
创汇
(万美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主要
产品
名称
|
主要
产品
产量
(万吨)
|
主营农产
品销售收入
(万元)
|
产品市场
占有份额%
|
产品
出口量
(万吨)
|
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
|
在全国占比%
|
在全省占比%
|
|
|
|
|
|
|
|
|
|
|
|
|
|
|
|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三)
2015年消耗农产品
|
其中本地农产品
|
带动
农户数
(户)
|
其中:
带动本地农户数
(户)
|
2015年本地农户从龙头企业获得纯收入
(万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2015年用农民工情况
|
数量
(万吨)
|
收购额
(万元)
|
收购量
(万吨)
|
收购额
(万元)
|
数量
(人)
|
比上年增减(人)
|
支付工资额
(万元)
|
比上年增减
(万元)
|
|
|
|
|
|
|
|
|
|
|
|
|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四)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
利益联结方式
|
2015年返利企业的返利额
(万元)
|
比上年
增减
(万元)
|
2015年基地规模与基地建设
|
合
同
制
|
合
作
制
|
股
份
制
|
返
利
|
其
它
|
种植
面积
(亩)
|
比上年
增减
(亩)
|
其中:
自建种植基地面积
(亩)
|
畜禽养
殖量
(只、头、羽)
|
比上年
增减(亩)
|
其中:自建基地养
殖量(只、头、羽)
|
水面
面积
(亩)
|
比上年
增减
(亩)
|
其中:
自建水产基地面积
(亩)
|
造林
面积
(亩)
|
比上年
增减(亩)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一栏中,如有,请填写“1”表示;没有,则请填写“0”表示。
2.基地规模为有合同的紧密型基地建设规模。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五)
2015年基地规模与基地建设
|
2015年企业技术创新情况
|
其中:自建造林基地面积
(亩)
|
基地原料
收购数量
(万吨)
|
其中:
自建基地收购量
(万吨)
|
基地原料收购数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
|
科技人员数(人)
|
研发费用
(万元)
|
比上年
增减
(万元)
|
是否建立
研发中心
|
研制的
新产品数
(个)
|
比上年
增减(个)
|
其他
|
|
|
|
|
|
|
|
|
|
|
|
说明:1.“是否建立研发中心”一栏中,如有,请填写“1”表示;没有,则请填写“0”表示。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六)
ISO9001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情况
|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情况
|
省、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情况
|
专门质检机构建设情况
|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产品在国家或省抽检中合格情况
|
主营产品绿色食品认定情况
|
"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
“四不欠”情况
|
企业创品牌情况
|
中国或江苏名牌产品认定情况
|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
中国或江苏名牌农产品认定情况
|
常州市级名牌或市级名优农产品认定情况
|
|
|
|
|
|
|
|
|
|
|
|
|
|
说明:1.“四不欠”情况:即“不欠税、不欠利息、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2.企业创品牌情况要据实填报。获奖获证要填到具体的名称。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七)
专业合作社情况
|
2015年企业融资情况
|
2016年企业的主要奋斗目标
|
备注
|
专业合作社
名称
|
自建
对接
|
合作社成员数
(个)
|
贷款额
(万元)
|
比上年
增减
(万元)
|
民间
资本
(万元)
|
工商
资本
(万元)
|
利用
外资
(万美元)
|
销售
收入
(万元)
|
利税
(万元)
|
出口
创汇
(万美元)
|
企业带动农户(户)
|
其中:企业带动本地农户
(户)
|
生产基地建设
(亩、只、头、羽)
|
其中:自建自营基地
(亩、只、头、羽)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专业合作社名称要求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
2.专业合作社建立方式填写自建或对接。
3.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填写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成员个数。
附件2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合作社)名称
|
所在地
|
企业(合作社)
性质
|
企业(合作社)
类型
|
法人
代表
|
资信
等级
|
纳税信用等级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固定
资产
(万元)
|
负债
总额
(万元)
|
职工(社员)人数(人)
|
产销率(%)
|
联系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企业(合作社)性质填写: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股份制、三资、私营、合作社及其他。
2.企业(合作社)类型填写:生产型、加工型、市场流通型、农业科技推广或服务型。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二)
生产经营实绩
|
企业(合作社)产品情况
|
销售
收入(或交易额)
(万元)
|
同比增减
(万元)
|
利税
(万元)
|
同比增减
(万元)
|
利润
(万元)
|
同比
增减
(万元)
|
出口
创汇
(万美元)
|
同比
增减
(万美元)
|
主要
产品
名称
|
主要
产品
产量
(万吨)
|
主营农产
品销售
收入(或交易额)
(万元)
|
产品市场
占有份额%
|
产品
出口量
(万吨)
|
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
|
在全国占比%
|
在全省占比%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同比增减填写2015年末数与2014年末数之差值;以下表内的“同比增减”是相同含义。
2.在表格里填不下或表达不清的内容可附文字说明,如企业(合作社)产品情况、企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服务形式等内容。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三)
年消耗农产品
|
其中本地农产品
|
带动
农户数
(户)
|
其中:
带动本地农户数
(户)
|
本地农户
从龙头企业(合作社)
获得纯收入
(万元)
|
同比增减
(万元)
|
用农民工情况
|
数量
(万吨)
|
收购额
(万元)
|
收购量
(万吨)
|
收购额
(万元)
|
数量
(人)
|
同比
增减(人)
|
支付工资额
(万元)
|
同比增减
(万元)
|
|
|
|
|
|
|
|
|
|
|
|
|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四)
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
|
返利
企业的
返利额
(万元)
|
同比
增减
(万元)
|
基地规模与基地建设
|
合
同
制
|
合
作
制
|
股
份
制
|
返
利
|
其
它
|
种植
面积
(亩)
|
同比
增减
(亩)
|
其中:
自建种植基地面积
(亩)
|
畜禽养
殖量
(只、头、羽)
|
同比
增减
(亩)
|
其中:自建基地养
殖量(只、头、羽)
|
水面
面积
(亩)
|
同比
增减
(亩)
|
其中:
自建水产基地面积
(亩)
|
造林
面积
(亩)
|
同比
增减
(亩)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一栏中,如有,请填写“1”表示;没有,则请填写“0”表示。
2.基地规模为有合同的紧密型基地建设规模。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五)
基地规模与基地建设
|
技术创新情况
|
其中:自建造林基地面积
(亩)
|
基地原料
收购数量
(万吨)
|
其中:
自建基地收购量
(万吨)
|
基地原料收购数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
|
科技人员数(人)
|
研发费用
(万元)
|
同比增减
(万元)
|
是否建立
研发中心
|
研制的
新产品数
(个)
|
同比
增减
(个)
|
其他
|
|
|
|
|
|
|
|
|
|
|
|
说明:1.“是否建立研发中心”一栏中,如有,请填写“1”表示;没有,则请填写“0”表示。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六)
ISO9001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情况
|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情况
|
省、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情况
|
专门质检机构建设情况
|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产品在国家或省抽检中合格情况
|
主营产品绿色食品认定情况
|
"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
“四不欠”情况
|
品牌创建情况
|
中国或江苏名牌产品认定情况
|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
中国或江苏名牌农产品认定情况
|
常州市级名牌或市级名优农产品认定情况
|
|
|
|
|
|
|
|
|
|
|
|
|
|
说明:1.“四不欠”情况:即“不欠税、不欠利息、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2.企业(合作社)创品牌情况要据实填报。获奖获证要填到具体的名称。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七)
专业合作社情况
|
融资情况
|
“十三五”末的主要奋斗目标
|
专业合作社
名称
|
自建
对接
|
合作社成员数
(个)
|
贷款额
(万元)
|
同比
增减
(万元)
|
民间
资本
(万元)
|
工商
资本
(万元)
|
利用
外资
(万美元)
|
销售
收入
(万元)
|
利税
(万元)
|
利润
(万元)
|
出口
创汇
(万美元)
|
带动农户(户)
|
其中:带动本地农户
(户)
|
生产基地建设
(亩、只、头、羽)
|
其中:自建自营基地
(亩、只、头、羽)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专业合作社名称要求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
2.专业合作社建立方式填写自建或对接。
3.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填写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成员个数。
4.申报产业化龙头合作社的单位不需要填“专业合作社情况”栏内容。
附件3
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一、认定办法
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评审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方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对象;以合作社作为申报主体的,必须符合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5分)。企业(合作社)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合作社)总销售额80%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二)企业(合作社)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游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增幅等五项指标进行评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合作社)。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和固定资产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计4分,若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总值在600万元及以上和固定资产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计4分,若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5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年利税增长达到10%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游型龙头企业(合作社)
(1)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及以上和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计4分,若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可适当放宽。
(3)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合作社1500万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合作社1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年利税增长达到10%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及以上,计1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和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及以上计4分,若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年交易(经销)额:年交易(经销)额达到2亿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亿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年利税增长达到10%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4、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定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确认。
(三)企业(合作社)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合作社)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合作社)不欠税、不欠利息、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合作社)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合作社)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在65%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5%的计0分。
(五)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0分)
1、企业(合作社)带动本地农户1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500户的,每增加2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其中: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地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1000户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合作社)所带动的本地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其中:粮棉油企业所带动的本地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8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生产基地(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合作社):粮油作物面积8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5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10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5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合作社):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00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农游等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当的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合作社)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第5至第7类企业(合作社)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3分。
(七)产品竞争力(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市名牌产品、市名牌农产品,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年产销率90%以上和年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8、拥有其他证书的,按其效用类推计分。
二、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合作社)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和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合作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辖市(区)农经或农业部门提供企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分税种2015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3、省和市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辖市(区)农林(业)局需向市农委提供以下材料:
以各辖市(区)农林(业)局的正式文件上报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和各申报候选企业(合作社)一式2份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职能科室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农委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