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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22-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22〕32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22-11-14 公开日期:2022-1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了加强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体育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体育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常体发〔2022〕32号


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体育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体育行业特点,特制定《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工作指引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体育场所和办赛单位应知尽知,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我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可控。

常州市体育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指引

为了加强常州市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体育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体育场馆公共安全通用要求》(GB 22185-2008)《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B63/T 949-2020)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

本工作指引所称体育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健身、培训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场所。

本工作指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是指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二、总体要求

(一)责任落实

1.场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并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

3.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以下简称组织者)对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赛事活动开始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夯实安全责任。

4.应当设立赛事活动安全责任机构,明确安全措施、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积极与体育、公安、卫健、应急、市监、气象、消防等部门协调沟通,周密部署、细致安排,构建全覆盖、无遗漏的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度建设

1.场所应当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3.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本项赛事活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熔断”机制。

(三)预案制定

1.场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逐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防护系统建设

1.场所和赛事活动场地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消防部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选配相关的消防安全系统(如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等)。

2.场所和赛事活动场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选配相关的安全防范系统(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有线/无线通讯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3.应当定期对安全防护系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物资保障

1.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备有各类应急物资,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物资能够安全、方便、及时地被取用。

2.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储备救援工具(如铁揪、撬棍、救援绳索、担架、灭火器、消防斧、消防剪、破拆工具组合等)、防护装备(如正压式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安全头盔等)、通信设备(如手持喇叭、对讲机、应急哨子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移动照明等)和医疗救护物资(如应急药箱、紧急救护器材等)等五类应急物资。

3.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根据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特点,在场地内或周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六)宣传教育

1.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宣传,宣传形式包括在宣传栏、橱窗或醒目位置张贴安全宣传海报,利用广播或电子显示屏播放安全宣传内容等。

2.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分为安全管理者和一般工作人员两类。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课程。

3.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4.应当在赛事活动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参赛人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明确风险,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带病、带伤参加赛事活动。

5.在赛事活动开始前,采用主持人宣讲、录音播报、展板提示等方式现场告知参加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七)监督管理

1.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等合法手续。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场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述职报告。述职形式为场所责任人每年至少在职工大会上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4.场所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物资使用与维护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记录、安全工作日常与专项检查记录、事故查处与隐患整改记录等。应当保证安全工作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长期性。

6.赛事活动运行应当接受体育、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活动前完成相关报批或备案程序。

7.赛事活动安全责任机构应当形成全过程安全“监督链”,加强赛前、赛中、赛后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赛事全程安全有序。

三、分类指引

各体育场所和赛事活动在落实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分类指引各项措施落实。

(一)体育设施、器材及相关配套

1.场所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应当定期对体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3.应当在体育设施、器材周边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须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涉及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应当报体育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做好设施、器材及相关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5.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员受伤、溺水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二)赛事活动

1.应当做好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必须选择具有舞美施工和搭建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开始前,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等保护措施,防止在搭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2)对临时搭建的主席台、看台、背景板、大屏幕等景观布置应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搭建,并安装相应配重。在设计、安装、拆除景观布置时应保护环境。

(3)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适当的分区隔离设施,以保障观众、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

(4)应当确认安全设施的可靠性,考察安全通道位置及疏散能力,测试比赛器材,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安全。临时增加的设施(包括看台、疏散等)、观众直接接触的建筑构件(如栏杆)应经过结构验算,保证观众的安全。

(5)救护点数量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体育项目的运动风险、参加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特点、活动人员和场地规模。位置的设置考虑方便现场施救、易于伤后就医。

(6)消防车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设置。

(7)人员流线应当根据活动需求和公安部门要求设置。当瞬时人员流量较大时,设置错峰通过时间和单行线,适当拉长人员流线,避免人员过度集中。流线的设计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预留安全通道,并设置硬质隔离、指示标识等安全设施。流线指示标识要清晰、明显、牢固,并在活动前、活动中进行沿线标识检查。

(8)搭建完成后应当与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对场地布置进行安全验收。

2.应当针对赛事活动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处置预案,并在赛事活动前组织培训演练。

3.应当做好现场安全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1)活动现场应配备与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安保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确保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配备齐全。做好安保人员的岗前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将安保人员安排到各重点区域,明确岗位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根据场地情况、项目特点和人员规模设置救护车、医疗点和救护人员。突发意外伤病时,及时联系工作人员或医护人员进行处理,如现场无法救治,由救护车及时送至就近医院。

(4)落实各赛事活动餐饮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原料来源、进货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健康、餐具消毒以及卫生防疫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待检等制度,确保赛事活动食品卫生安全。

(5)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周密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做好赛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

4.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应立即启动“熔断”机制,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做出中止比赛的决定,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三)房屋结构

1.场所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房屋结构(包括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同时向所在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情况。

3.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使用性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3)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4)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的;

(5)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6)其它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4.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

(3)在房屋外立面、顶层违法搭建;

(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将房间、阳台的整体或局部改为卫生间;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5.应当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如足球)和观众情绪激动带来的危险(如共振引起的破坏)。

6.应当制定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四)燃气

1.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2.场所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确有困难需要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燃气、醇基燃料等)的,应当确保燃料来源、燃烧器具、使用场合的安全性、合法性,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3.场所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本指引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5.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大型综合体内储存、使用瓶装燃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燃料。

6.燃气热水器不得安装在浴室内。

7.使用燃气的场所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将线缆设备缠绕燃气管道;

(4)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5)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6)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公共区域燃气设施;

(7)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8)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9)盗用燃气;

(10)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1)其它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

8.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9.应当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10.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五)电气

1.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和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2.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及时整改。

3.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4.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5.室内冰雪活动场所的建筑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6.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7.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应当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8.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9.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0.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11.电气设施、设备拆除后,应当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12.应当制定电气火灾、触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六)锅炉

1.使用锅炉的场所应当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配备锅炉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

2.若场所内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应当定期对场所内锅炉进行维护保养、检验,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4.当安全管理员或作业人员发现锅炉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整改隐患。

5.锅炉周边应当保持干燥通风,环境整洁,场地平整,不堆放与运行无关的杂物。

6.无关人员未经许可禁止靠近、操作锅炉。

7.应当定期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明确其职责。若场所内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应当配备相应持证的锅炉作业人员,并且在锅炉使用时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8.应当制定锅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七)电梯

1.被确定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场所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建立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3.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部门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或半地下室;

(2)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1)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2)遭遇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3)故障频率高,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5.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设置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等,并保持其完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6.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伤人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7.应当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8.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八)消防安全管理

1.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2.场所应当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保证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据扑救初期火灾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编排每班(组)人员,每班(组)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场所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

(1)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2)消防(控制室)值班;

(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4)防火巡查、检查;

(5)火灾隐患整改;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场所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1)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火警处置规程;

(4)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应当将场所内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厨房、仓储场所、配电室、锅炉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应当保障场所内及周边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8.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便于识别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火灾时便于使用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9.应当在明显位置、疏散楼梯入口处应设置本场所(本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场所内设置灭火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每具灭火器规格通常不应低于4kg,每个设置位置距离最远保护对象一般不应超过15m。

11.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2.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和场所内。

13.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4.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5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16.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7.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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