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省、市各级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更加安全、有序、顺畅的交通运输环境,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聚焦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做好平安交通建设、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系列行动,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有力推动各项安全工作举措落实落细落深,集中排查整治一批重大隐患,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进一步摸清行业领域底数清单,压实各方责任,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
(二)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紧盯事故频发多发、风险等级较高、容易漏管失控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综合督导检查。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导组要将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督导重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百日攻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紧盯不放,一督到底。
(四)“回头看”抽查。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市局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 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公路基础设施运营(共3条)
1.农村公路危桥未按要求实施改造或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
2.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
3.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照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要求及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高速公路沿线易倒伏树木巡查,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易倒伏树木安全隐患进行清理。
(二)“两客一危一货”(共7条)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3.“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4.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5.危险货物交通运输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7.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
(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共9条)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运营保护区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制定运营保护区风险防控措施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运营保护区巡查。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未按要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要求强化防汛防涝防火等风险隐患排查。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完善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停运机制和标准。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标准配备应急物资,未及时核查挡水板、防汛沙袋、抽水设备等应急物资种类、数量和状态。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与沿线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属地建立监测预警共享机制。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告险性事件。
7.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加强驾驶员健康状况监测,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
8.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和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
9.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对线路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未按规定开展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
(四)水上交通(共10条)
1.渡运单位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和超载车辆拒渡政策不严,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私自设渡、超载渡运、代渡、违规夜渡等行为。长江渡运单位未按要求强化岸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未按要求配备监控制度和人员、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会”、监控室长时间无人值班等问题。
2.载运危化品船舶的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船舶配员未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员存在违法任职等行为,存在船舶缺员两人以上的(含“有人无证”和“小证大用”)问题。
4.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超出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企业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企业营运的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现象;企业所属船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AIS、VIT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5.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建立船舶清单和点验工作台账,对涉海违法运输等行为船舶未按要求立即召回;对停航、灭失拆解、不再从事水上活动、其他去向用途等船舶未按规定注销船舶相关证书。
6.桥区水域未设置桥区水域标志标识,需要设置防撞设施的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
7.水上风景旅游区未进行非通航水域游览经营活动备案,存在未持有合法证书或持有证书过期船舶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行为。
8.航道航标未正常发光,护岸有坍塌影响通航的情形。
9.船闸闸阀门、启闭机等船闸机电设备未按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10.船闸未设置危化品船舶专用停泊区,危化品船舶过闸时船闸现场无专人指挥管理。
(五)港口经营(共6条)
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
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
(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共9条)
1.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的行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
2.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等不如实记录。
3.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项目开工条件核查或核查资料不符合。
4.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移动模架、液压爬模等未验收。
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特种作业人未持证上岗;未配置或未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8.危险作业场所、交叉道口、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9.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各自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地,统筹做好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和强化年等工作的有机衔接。
(二)强化整改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属地检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整治事项,常态开展执法检查。通过百日攻坚行动,真正解决一些安全工作中难点、重点、焦点问题,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问题综合运用安全警示、工作提醒、集中约谈、情况通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落实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工作统筹。统筹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四)强化督导问责。要综合采取督导检查、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实施集中攻坚、建档销号。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重点整治事项攻坚不力、隐患风险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问责。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月的1日、16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本地和本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百日攻坚行动总结情况。
联系人:万嘉伟;联系方式:0519—85682133;邮箱:czcjtajc@126.com。
附件:常州交通运输领域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交通运输领域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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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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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检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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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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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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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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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隐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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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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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应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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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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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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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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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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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隐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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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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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
惩戒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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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
整顿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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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取缔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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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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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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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客一危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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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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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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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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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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