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主要职能:
(一)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常州市安监局委托,监察支队在常州市辖区范围内以常州市安监局名义行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权。具体职权如下:
1.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进行检查(复查)、勘验,制作检查(复查)、勘验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涉嫌物品进行抽样;其他行政检查权限。
2.现场措施实施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可以责令相对人立即或限期整改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行政处罚权。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简易或者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对需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进行保存;对抽样物品需要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验;其他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必须的辅助行政行为。
对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察支队不得自行执行,必须提请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只能由委托组织(市安监局)自行行使的其他权力监察支队不得行使。
(二)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信息等。负责12350和85683114举报电话的受理、督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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