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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8〕58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8-06-13 公开日期:2018-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规范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及《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是指常州市境内生态区位较为敏感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全市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各地要从保护与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合理、优先区划生态公益林,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相对集中。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力求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

(三)保护林权权利人的权益。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三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公益林将森林(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两岸。

(二)湖泊和水库沿岸。

(三)县道、高等级公路两侧。

(四)市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

(五)其他生态环境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等区域。

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由各辖市(区)确定。

第五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森林资源二类资源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小班事权不重复。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申报文件,本地区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说明,公益林确认情况,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生态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七条 区划界定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市级和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分别由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生态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管护协议齐全;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及生态补偿资金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管护措施和责任,组织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或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表,更新后的生态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国家、省级公益林的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生态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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