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印发 建设 监理人员 规定 通知
抄送:市监理协会、市招标办,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共印100份
附件:
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个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四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设监理行业组织建立监理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在本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第七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考核和管理,依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和管理,依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立监理从业人员信息库。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持证监理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办理监理合同登记时将监理合同约定的在建项目监理人员信息录入“常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持证监理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仍从事监理工作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的在建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项。如需同时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建筑设备安装专业人员除外),一般只从事一个在建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三个月,监理单位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竣前检查或竣前验收)后,监理单位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合同开展监理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二)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三)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四)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五)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四)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监理员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业务培训合格,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二)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2日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常建[2000]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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