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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索 引 号:014109488/2021-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参与渠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办〔2021〕2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21-01-25 公开日期:2021-0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常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各辖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建设,推进教育系统干部和教职员工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权责一致;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二、问责对象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及其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
  2.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3.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
  三、问责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损失、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安全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致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落实、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疫情扩散、扩大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信息发布,任意、随意发布涉及安全事故信息,造成负面舆情或事态扩大的;
  (九)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问责方式
  对被问责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严肃约谈。对被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通报批评。将问责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三)资源调整。对被问责单位在政策支持、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
  (四)停止办学。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取消办学资格的,通报被问责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对被问责人员的问责方式:
  (一)责令检查。责令被问责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二)严肃约谈。对被问责人员进行约谈,做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通报批评。将问责结果、整改情况和被问责人员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四)组织处理。通知被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问责人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对于民办学校,责成学校撤换相关责任人。
  (五)纪律处分。通知被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问责人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六)移送司法机关。将有关问题线索提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常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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