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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3-000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3〕23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3-10-14 公开日期:2013-10-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建设监理平行检验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3〕237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建设监理的积极作用,严格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要求,增强现场监理工作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监督施工质量行为,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及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平行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2013年11月1日起,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在常规检验批平行检验基础上,必须加强对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及门窗工程的平行检验,必须将其作为监理工作中强制性内容之一。检查用表见附件。

    二、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教育和学习,认真领会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平行检验工作,积极提高现场监理工作质量水平。

    三、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的平行检验工作应有明确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平行检验的项目、要求、数量、频率等,特别是本通知要求的内容。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落实监理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巡查力度,必须独立进行实测实量,同步做好相关记录。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范、标准要求提出整改,并督促改正到位。

    五、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或抽查中,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监理机构工作的督查,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平行检验工作。

    六、各监理企业、监理部在现场监理工作中,不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或平行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将作为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纳入监理企业诚信考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钢筋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2.模板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3.现浇混凝土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4.防水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5.门窗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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