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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3〕7号 发布机构:市安委会
生成日期:2013-03-27 公开日期:2013-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安〔2013〕7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以及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会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文件精神和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力争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全覆盖和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一)各辖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和镇(街道、工业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数据库及相关台账等;严格实施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组织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专业培训,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和隐患基础信息录入;依托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汇总、分析、上报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辖市、区和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监管;负责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经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电子、电力等行业和市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
    市公安局(消防、交巡警、治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环保局等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负责推进全市消防、道路交通、民用爆炸品、剧毒品、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水上交通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体系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
    市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推进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管。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对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在学习国务院安委办〔2012〕1号文件和武进区、戚墅堰区试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工作目标、时间步骤和实施方式,制定并细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开展动员部署。
    (二)基础准备阶段(4月-6月)。制定出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摸查企业基本情况,实行分级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区(部门)要借鉴和学习武进区和戚墅堰区的做法,掌握工作步骤,循序渐进。
    (三)推广实施阶段(7月~10月)。在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市安委办将适时召开推进会,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建立各辖市、区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录入系统信息,形成全市联网对接的信息平台框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2月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及工作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各行业(领域)延伸,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真正成为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屏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孙如山为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办主任宋明岗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特别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齐抓共管,积极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进一步加大“科技兴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
    (三)循序渐进,狠抓落实。各地区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在6月底前细化所辖乡镇(街道)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计划,明确各乡镇(街道)录入内容和时限要求。借助信息平台,在6月至10月期间,先行完成辖区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并开展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逐步推行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推行网格化责任监管,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效能。10月底前,实现在全市范围内联动试运行,并加以完善。12月底前,完成与省局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四)鼓励创新,积极帮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科学实施,鼓励创新。要及时研究解决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圆满完成。
    (五)树立典型,争先创优。此项工作列入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市安委办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做法和经验,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表彰和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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