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078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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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政发〔2019〕41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4-16 |
公开日期:2019-05-05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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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常政发〔2019〕41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司法厅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苏司函〔2019〕22号),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常州经济开发区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推进我市开发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新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内容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增集中行使原由常州市及武进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 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科技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节约能源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信息化工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民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 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 财务会计和财政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渔船、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 商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 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 市场监管、药品监督以及价格、盐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
16. 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新增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处罚事项清单由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梳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明晰权责分工。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新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是其内部工作机构,具体处罚工作由综合执法大队实施。新增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原则上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依法受理。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规范执法案卷制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持证上岗,树立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三)经费、执法力量保障到位。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根据综合执法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职能科室、组织结构和编制管理,统筹解决队伍派驻问题。新增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确保执法力量以及执法装备与增加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
(四)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双月定期联系制度;与市、武进区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抄报最新行政许可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四、组织实施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及时成立专职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执法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市司法局要协助市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市委编办和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常州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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