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1日
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是本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应组织制定部门或地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省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或由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2.2 办事机构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1)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委网信办:负责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4)省应急厅: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工作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应急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水利厅: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工作。
(12)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于监管企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风景名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16)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罐车运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用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电力保障。
(19)国家在苏重大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苏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生活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助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江苏省总队、省交通运输厅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
(6)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5 专家组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6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人民政府(乡镇和街道)、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平时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隐患及时整治。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3.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3.5 预警变更解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I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安委会,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应急抢险工作,并服从国务院安委会的组织协调。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
Ⅲ级、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4.4 应急处置
I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Ⅱ级应急响应时,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省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4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5.5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掌握区域内的应急队伍资源信息情况。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队伍。
6.2 财力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6.7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8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9 生活保障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保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技术储备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2 社会动员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7.2 培训
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演练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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