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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袁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0-20 公开日期:2023-11-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袁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袁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袁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8月18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转送,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收悉,并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3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申请内容和指定提供方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了解常州市武进区某镇某村x号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于2023年6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武进分局”)邮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内容应当属于武进分局主动公开的范畴。武进分局于2023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未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亦未作出任何答复,系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获得贵府的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及签收凭证、申请人房屋位置图;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不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武进分局作为答复人的派出机构,未有法律、法规授权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故武进分局不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二、答复人已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2023年6月5日,答复人以及武进分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武进区某镇某村x号,详见位置图)的如下政府信息:1.上述地块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上述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4.上述地块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5.上述地块被拆迁后进行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复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询,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经常州市武进区2002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2023年6月27日,答复人作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187号),对于申请人申请的“1.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查询信息不存在,提供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复印件作为参考;申请人申请的“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公告;申请人申请的“3.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4.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经检索,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信息不存在,提供征地批准文件和宗地图复印件。申请人申请的“5.被拆迁后进行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检索,选址意见书信息不存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6月29日,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答复人已经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公开的信息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政特快专递、《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人房屋位置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187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武进区2002年度城镇建设第x批次建设用地类卷内文书目录、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2002]第x号《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批准常州市武进区2002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宗地图;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8.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委编委关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更名的批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向武进分局邮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某镇某村x号)的政府信息:1.上述地块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上述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4.上述地块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5.上述地块被拆迁后进行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6月5日,被申请人及武进分局收到上述申请,武进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分局无受理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会将其申请材料移交被申请人处理。同日,武进分局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资料转发至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对上述五项申请公开事项分别进行了检索,发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为甲地块,系经批准的常州市武进区2002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187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了你要求公开‘请贵局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位于武进区某镇某村x号,详见位置图)的:1.上述地块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上述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4.上述地块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5.上述地块被拆迁后进行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你房屋所在地经常州市武进区2002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你申请的‘1.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信息不存在,现提供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复印件供参考。你申请的‘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公告。你申请的‘4.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信息不存在,现提供批准文件和宗地图复印件。你申请的‘5.被拆迁后进行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信息不存在,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次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是常州市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武进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政特快专递及签收凭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人房屋位置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187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武进区2002年度城镇建设第x批次建设用地类卷内文书目录、土地情况调查表、[2002]第x号《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批准常州市武进区2002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宗地图;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位置红线图;8.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委编委关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更名的批复》。

本机关认为:武进分局依法不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武进分局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对外不以自己的名义履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上述规定,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原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亦再次明确了武进分局不具有相应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前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分别向被申请人和武进分局申请公开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武进分局已告知申请人不具有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并将其申请材料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后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相应答复,申请人在获悉上述情况后,仍认为武进分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不适格要求补正的前提下,依然请求责令武进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权和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保障,且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没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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