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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农委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18〕40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8-04-28 公开日期:2018-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农委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要求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执行。
市农委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8〕39号)文件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完善审批管理,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为此,我委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方案》要求,理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申领和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包装标签使用规范、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

(五)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情况;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等。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春秋两季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分别于春秋两季对在售和仓储商品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抽检种类、范围和批次依据监管对象供种量、服务范围等确定。同时定期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工作,一方面对生产基地面积进行核查,并在田间抽取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另一方面督查企业办理种子产地检疫证明情况。全年对领取市本级及县级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企业,应增加抽查频次,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工作,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逐步实现以全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以种子标签二维码为载体,全面开展追溯监管,以追溯促进经营行为规范。

(二)培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定期开展农作物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种子质量检验技术、种子生产技术培训班,提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加强种子生产、收购、加工、包装和储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促进种子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三)信用监管措施。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全市已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情况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布。对于违规企业,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处理。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四)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发现有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告知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加强信息公开,实施社会监督。将强化准入监管的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实时开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并完善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


四、监管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三)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告知监督检查对象;

(四)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结果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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