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部,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明晰工作责任,精简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严明工作纪律,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增人计划管理
1.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申报年度增人计划,经研究后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如当年未使用,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超出年度增人计划的,可直接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追加增人计划,不需要另行报送追加计划材料。
二、优化公开招聘管理
3.建立事业单位年度招聘方案(计划)审核制度。公开招聘方案(计划)一般由招聘单位于当年初或上年底编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报送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后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须在通过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方案(计划)范围内进行,具体招聘次数不作要求。
经授权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计划)的核准工作。
4.招聘单位按照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计划)制定招聘公告,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不再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公示进行前置审核。招聘公告和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在指定的网站发布,公告、公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发布的公告、公示内容负责。
5.管理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笔试,单位自愿参加。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统一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的招聘方式,事业单位在统一招聘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根据公开招聘方案(计划)适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统一招聘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另有笔试需要的,也可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单位自主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三、优化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6.事业单位有编制但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7.事业单位根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申请设置创新岗位。
8.事业单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申请设置流动岗位。
9.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人社部门不再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四、优化流动配置管理
10.人才流动工作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身份人员在编制、岗位有空缺,且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办理流动调配手续。从严控制人员逆向流动,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不予流动。
11.支持实施各项人才引进计划,优先照顾解决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实际困难人员,积极引导人才向基层、重点行业、艰苦地区流动,鼓励事业单位采取选调方式引进人才。
五、加强工作保障
12.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保障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要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搭建服务平台,为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宣传解读人事人才政策,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3.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减少证明材料,部门处室内部之间可以共享的材料,不要求用人单位重复提供,不同处室不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核。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备案及其他需要审核审批的工作实行限时办结,明确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特别紧急事项,一事一议、及时办理。
14.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主动接收群众意见和舆论监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应对和处理出现的舆情。
15.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属驻常事业单位涉及办理的相关事项参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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