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公开)
杭永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委托辖区执行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授权常州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经了解,目前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定价权限均在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无二次授权先例。
另外,我们在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的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幅度的权限已经下放给了各辖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省发改委对接,研究将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委托辖区执行的可行性,争取政策,更好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行为。
签 发 人:范 璞
经 办 人:章 瑜
联系电话:8568322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