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适应统计改革的新形势和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决策、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职能,市局根据省统计局下发的《2012年度省辖市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以及全市统计工作重点,结合近年来业务工作考核的实际情况,组织对考核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调整,加重了对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等重点工作考核权重,并将基层基础建设、行风建设等内容纳入了考核办法。现将《2013年辖市区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对照考核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强化基层基础,提升统计能力,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保障和服务。
常州市统计局
2013年2月25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36份
2013年辖市区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调动和激发各地区统计工作积极性,着力培养“三有三适”的统计干部队伍,引导各地夯实基础,改进工作,提升水平,推动全市统计系统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辖市区统计业务工作的综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参加当年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核:
一是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二是统计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三是统计数据在省及省以上统计监审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并被上级统计部门查实的;
四是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中得分列全市最后一位的。
第四条 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包括季度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两个方面。季度考核结果于每季度季后20日内反馈,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底前反馈。年度综合考核除核算、法制及统计教育、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工作以日历年度为考核周期外,其余专业(处室)以上年四季度至本年三季度为考核周期。
第二部分 季度日常考核
第五条 季度考核以定报工作为主,采用百分制形式进行。包括工业、投资、服务业、能源、贸易、社会、农村等8个专业(处室),其中服务业统计权重为22%,工业、投资统计权重为18%,能源、贸易专业统计为12%,基本单位名录库专业权重为10%,社会、农村统计权重分别为5%、3%。
第六条 各专业季度考核重点针对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制度执行(主要包括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等);
(二)报表质量(主要包括准确性、合理性等);
(三)评估监审(主要包括数据与相关指标的衔接性、数据事后质量检查情况等);
(四)工作质量(主要包括数据质量查询答复等);
以上四方面内容,权重依次为30%、35%、20%、15%。
第七条 市局各相关专业处室应在每季季后18日前将各辖市区考核得分和排名情况交综合处。综合处根据各地区排位情况计算分专业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地区某专业考核得分=权重*(8-名次)/7), 汇总后形成各地区季度考核得分,于19日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20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各辖市区。
第三部分 年度综合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形式进行,分为专业工作考核、专项工作考核和民意测评三个方面内容。其中专业考核占69%,专项工作考核占23%,民意测评占8%。
第九条 专业工作考核在季度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等专业(处室),共计10项考核内容。其中服务业统计权重为14%,人口、科技、劳动工资和文化产业统计权重为10%,工业、投资、基本单位名录库权重为8%,核算、能源、贸易统计权重为5%,综合、农业统计权重分别为4%、2%。
第十条 实施季度考核的处室,年度工作考核应与定报工作考核相结合,其中季度考核占70%,年报及其它年度性工作占30%。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考核主要包括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政务信息、统计教育和培训以及统计行风建设。在年度考核中,基层基础建设权重为8%,其它专项工作权重为3%。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统计分析和经济信息工作统一纳入综合处考核,各专业不再作为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组织辖市区统计工作满意度测评,其中市局领导评价在考核中权重为4%,市局各部门测评和各辖市区互评占4%。
第十四条 在承担全市性重要工作任务并作出积极贡献,或者在服务业统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中创新举措并取得积极成效、形成实质性突破的地区,可以在年度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专业(处室)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各辖市区本年度考核得分和排名情况交综合处,由于加分因素有地区得分超过100分,由相关专业(处室)折算为百分制得分上报。综合处根据各地区排位情况计算分专业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地区某专业考核得分=权重*(8-名次)/7],汇总后形成各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于25日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各辖市区。
第四部分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领先的3个地区,评定为当年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地区。先进地区及各专业量化考核得分前三名地区由综合处统一发文表彰,各处室不再另外发文。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地区在业务工作、数据审核、报表质量等方面出现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失误和差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部分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应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结合统计改革和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对考核办法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导向性和激励性。各专业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应及时以通知形式印发至各辖市区。
第十九条 市局要相关处室要健全和完善辖市区考核评价基础台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操作,每项扣分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辖市区统计业务工作季度考核表
附件2:辖市区统计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表
附件1: 辖市区统计业务工作季度考核表
单位:
考核专业 考核部门 权重分值 考核项目得分 季度排名
制度执行 30分 报表质量 35分 监审评估 20分 工作质量 15分 小计
工业统计 工业处 18
投资、建筑及房地产 投资处 18
服务业统计 核算处(服务业处) 22
能源统计 能源处 12
贸易统计 贸易处 12
基本单位名录库 普查处 10
劳动工资统计 社会处 5
农业统计 农村处 3
附件2: 辖市区统计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表
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权重分值 年度排名 考核得分
1 专业工作 国民经济核算 核算处 5
2 工业统计 工业处 8
3 投资、建筑及房地产统计 投资处 8
4 服务业统计 核算处 14
5 能源统计 能源处 5
6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 贸易处 5
7 人口科技、劳动工资和文化产业统计 社会处 10
8 农业统计 农村处 2
9 综合统计 综合处 4
10 基本单位名录库 普查办 8
11 专项工作 统计法制建设 法制处 3
12 统计信息化建设 信息处 3
13 基层基础建设 核算处 8
14 政务信息 办公室 3
15 统计教育和培训 人教处 3
16 统计行风建设 行风办 3
17 民意测评 局领导评价 4
18 市局处室测评和辖市区互评 4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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