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
(一)市政府进一步完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具体办法。督促和指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全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电梯隐患排查及综合治理。重点对无物管、无维保和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重点挂牌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多措并举,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专项维修资金,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力争实现并保持本辖区“三无电梯”清零状态。引导和推进本辖区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对于经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督促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健全协调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三)积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研究制定出台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的配套措施,发挥保险在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方面的作用。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协会、使用管理单位、制造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电梯相关环节质量记录档案,逐步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坚持多元共治,推进综合治理
(一)市质监局:
1.强化对电梯制造、维保及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或机构重点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同时针对电梯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开展抽查,监督抽查相关情况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通报,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通报问题拒不整改的,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处。通过监督抽查工作不断促进全市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升。
2.牵头推进电梯物联网安民工程建设。制定常州市电梯物联网地方标准,建设常州市电梯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推进工程建设,在整合、完善电梯维保信息化监管系统、电梯119应急救援系统等相关功能的基础上,全面接入各类监测终端、电梯制造商、维保等企业应用平台按标准采集、传输的电梯故障、事件、报警等相关数据,实现对电梯故障和隐患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同时对电梯轿厢、机房或井道内加装电气设施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加装的物联网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我市电梯物联网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指导。
3.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在物联网远程监测技术基础上,结合电梯本体以及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责任维保人员具备的相应条件,推进“物联网+维保”的新型“按需维保”模式。在我市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乘客电梯以及新安装住宅电梯上推行加装物联网设备设施,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科学指导电梯维保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按需维保。
(二)市安监局: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优势,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所属行业的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及防水工程的质量,把电梯的选型、配置情况及电梯基础设施质量和电梯监督检验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内容之一,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加强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管,依法督促整改问题工程。
(四)市房管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或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部位存在的渗水、漏水、积水等安全隐患;强化电梯维护保养、修理等费用的使用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将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产生的广告收益优先用于弥补电梯使用管理经费的不足部分以及电梯保险缴纳等事项;应当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列入评价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五)市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行业内相关单位整改的电梯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闭环;在对行业内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考评过程中,应当将电梯安全列入检查内容,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促进行业领域电梯安全意识的提升;全力配合、支持电梯物联网、维保监管系统以及电梯应急救援系统等电梯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严格按照《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及时地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评估结论负责。把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与服务百姓、服务民生、保障安全相结合,探索推进检验检测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考评工作。
2.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电梯物联网、应急救援、维保监测等领域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研究电梯选型配置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工作。
3.开展检验工作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形应中止检验并督促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检验,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予以处理。(1)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救援标识并保持其完好的;(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以及住宅小区2018年3月1日后新安装电梯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的,已交付业主的住宅小区电梯违规安装电梯刷卡系统的;(3)发现电梯轿厢、机房或井道内加装电梯本体以外的电气设施(如风扇、照明、液晶显示屏等)可能存在火灾隐患、导致运行故障以及影响电梯物联网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
(七)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推进电梯生产单位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动电梯生产单位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推动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鼓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监督,促进我市电梯制造、安装、维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确保其满足消防、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二)电梯建设单位:
1.涉及电梯的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确保电梯井道等土建工程符合电梯安装、使用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避免不合理施工造成影响电梯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的隐患。
2.按照设计规范组织电梯的采购、选型、配置,确保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匹配。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售后服务优且配置高的电梯。
3.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安全保证和服务内容,包括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等。
4.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救援标识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三)电梯制造单位:
1.在电梯出厂资料中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2.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3.为电梯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4.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根据常州市电梯物联网地方标准的要求,推送涉及电梯故障、事件、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数据信息,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推进我市电梯物联网安民工程的建设。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积极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电梯维保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加强对维保工作过程的记录和管理。同时推行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提高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认真参与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和星级评定等工作,及时处置电梯相关的举报投诉并做好反馈和记录。
3.接到电梯困人信息、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对于难以消除的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暂停使用。
(五)电梯使用单位:
1.制定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事故应急预案与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并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交由第三方机构保存和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移交和信息变更。
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持电梯内救援标识完好,发现救援标志损坏或缺失时应及时补全;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4.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工作质量的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电梯物联网安民工程的建设。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5.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餐饮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乘客电梯、2018年3月1日后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配置具有运行状态、故障、事件、报警等信息采集和传输功能的电梯物联网监测终端,实现与常州市电梯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的有效联网和数据传输。
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平台和“两微一端”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督促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各项责任,倡导安全文明乘梯,增强市民群众安全意识。
(二)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教育中小学生及幼儿并进而影响其家庭成员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制作电梯安全宣传视频短片和宣传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进校园、进课堂宣传活动,普及应对电梯突发情况、正确处置有关问题的常识。
(三)加强电梯质量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推进电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定期举办电梯维保人员、检验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加强与高校以及特种设备制造、科研单位的合作交流,强化人员培训和教育,持续提升全市电梯安全监管队伍能力水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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