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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调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8-000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消〔2018〕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8-09-13 公开日期:2018-09-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调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调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12315消费投诉受理和处置质量,日前,省工商局下发了《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调处工作的通知》(苏工商消〔2018〕202号),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该文件要求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查关键信息,自纠问题数据

针对12315电话受理平台,重点要自查、处理超期未分流或未办结的、已办结的同一投诉因工单重复而未再次录入相关信息的、测试用的无效数据、消协等部门录入而未处理的数据等。针对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重点要自查、处理初查反馈超期、办结超期、反馈内容未做到依法、审慎、合理、准确等问题。自我市12315热线物理并入12345热线以后,接线人员变动频繁,其业务不够精通、操作不够熟练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12315平台出现了少数无效数据。对于此类数据,各局消保科要在第一时间反馈给市局消保处,以便进行及时清理。各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以表格(见附件2)形式报市局。三季度,市局将对各辖市区12315电话受理平台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质量进行通报。

二、重视处理时效,提高调解质量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消费者诉求超期问题,依法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记录)、分流(分送)、处理和反馈工作,缩短调处时间,提升调处质量。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要按照谁处理、谁录入、谁反馈的原则,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以对等方式反馈投诉或举报人;对12315平台受理分流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应严格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章和规定,及时依法受理、处理。

三、推动在线调解,审慎发展ODR企业

各单位要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关于落实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有关要求,利用各类媒体向本辖区内的经营者宣传ODR的意义和作用、申请流程和要求,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审核,积极引导,优先发展辖区内省级“12315消费维权示范服务站”等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成为ODR企业,确保于2018年10月20日前,每个辖市(区)至少发展1家ODR企业,并能够基本上到通过平台与消费者和解消费纠纷。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也通过培育ODR企业,积累工作经验,发现存在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推广打下基础。

 

附件:1.《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调处工作的通知》

      2.2018年前三季度12315电话和互联网平台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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