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培育,支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头雁,培育和激发多元化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建设内容
1.建设类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条件设施改善项目建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重点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仓储保鲜、污染防治等生产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建设及市场营销、农产品展示展销以及人员培训等项目建设。
2.奖补类项目。支持各地开展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工作,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标准
1.建设类项目。单体家庭农场项目投入总额6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单体农民合作社项目投入总额150万元以上,补贴比例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具体补助限额根据省厅文件执行。单体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项目,重点向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支持的“头雁”家庭农场和“头雁”示范社倾斜。分期立项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可以予以连续扶持。
2.奖补类项目。2024年新评定的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单体补助不超过3万元;2024年新评定的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单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家。
同一主体可以同时申报建设类和奖补类项目,但不享受重复补助。
三、申报管理
(一)建设类项目
扶持2024年1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项目,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将项目申报书(附件1,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24年2月20日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对属地申报项目的审核,择优推荐,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入库立项。2024年3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库,组织专家完成对所有推荐项目的评价考核,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入库立项。
3.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入库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并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全过程跟踪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附件3),一式4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4.检查验收。2024年9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核查、查阅台账资料等形式,完成对项目的检查验收。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中介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和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审计的服务指导工作。
5.项目补助。2024年10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奖补类项目
2024年8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常农规〔2021〕2号),完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的评定,下达评定文件,各地依据评定文件,进行奖补。
四、其他事项
1.申报主体内部管理规范、档案资料健全,能够满足项目核查和审计的需要。
2.项目申报总投资不包括种子种苗(景观营造除外)引进,技术或软件开发(转让)协作费,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饲料、兽药、肥料、农药、水电、燃料、农膜、遮阳网、实验室检测试剂等生产经营性原辅易耗材料和培训、会议、咨询服务、差旅、劳务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除渔业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申报土方投入。
3.项目审计费用由市级承担。
4.出现以下情况的主体,不得申报本项目:
(1)不参加省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
(2)被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
(3)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拒绝配合监督抽检、例行监测,检出禁限用农(兽)药的;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未实行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
(4)上年度发生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存在环保举报、督察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
(6)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在上年度承担各级各类农业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如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当年度该建设主体的补助资格,并列入农业项目申报不诚信名录。对列入不诚信名录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所有农业项目,不得享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1)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2)项目入库立项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验收或申请取消项目申报。
联系方式: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人:孔学研,联系电话:85680716,电子邮箱:2602204226@qq.com;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人:胡坤,联系电话:85681860。
附件:1.项目申报书(参考格式)
2.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申报汇总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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