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商企信〔2018〕2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总结(含总局通知中的附件1.2)报个企处邮箱。
附件:1.《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企信〔2018〕26号)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8〕1号)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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