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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落实《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创建体育特色品牌赛事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品牌赛事发展,对《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常体发〔2013〕5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落实《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创建体育特色品牌赛事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品牌赛事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对赛事的承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承办当年度全国性计划内体育赛事的主体,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给予5—20万元奖励;对承办当年度国际性计划内体育赛事的主体,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给予10—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承办全国性奥运会项目赛事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5—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2—16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5—2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另行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各单位承办国际性奥运会项目赛事的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0—18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6—2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8—25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24—3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另行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各单位承办全国性非奥运会项目比赛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5—7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0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6—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5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另行奖励0.8万元。
第八条 各单位承办国际性非奥运会项目赛事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0—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3—1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1—18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5—2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另行奖励1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每年在11月份下发举办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奖励申报通知,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或《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随表提交总局、省局的相关该赛事的批复批文、《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总结报告》及赛事相关活动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特殊赛事项目的补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承办赛事奖励经费经常州市竞赛管理中心核准,并报局领导审核后,于当年底实施。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本奖励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体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
2.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