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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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信息平台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对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平台包含市及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金安工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各辖市区“三合一”网络平台,并将随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不断增加新的系统功能。
第三条 市安监局规划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等部门要求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等工作,市安监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信息平台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信息平台的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行政绩效等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分管领导、明确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信息平台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安监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信息平台软、硬件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存储、备份信息平台运行相关数据;指导各辖市(区)安监局二级信息平台维护。
第七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信息平台管理科室、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平台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安监人员账号管理,指导信息平台用户使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等软件安装、更新升级及更新系统安全补丁,尽量减少系统安全漏洞。
第八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乡镇街道(社区)安监人员应定期对终端进行病毒查杀,发现终端感染病毒的,应立即将其与网络隔离并做妥善处理。
第九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信息平台管理员发现异常,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进行检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不能及时消除故障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联系平台维护单位派专人处理。
第十条 所有使用信息平台的安监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应严守保密规定,保管好所用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对登录密码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好所配发的智能密码钥匙,严防丢失,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别人密码登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信息平台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系统升级
第十二条 信息平台系统升级及运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信息平台总体设计和系统开发升级、部署;各辖市(区)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区监管特殊需求自建系统和新增功能模块,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发、维护管理,并报市安监局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情况发生致使信息平台需新增或对原子系统升级的,局机关相关处室或各辖市区安监局应按《常州市安监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变更,并告知市安监局信息中心提前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新增、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申报通过后,局机关相关处室或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向市安监局信息中心提出系统升级功能需求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信息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配合维护单位进行系统功能升级调研、论证,并向市安监局局提交系统升级方案及费用预算。
第十六条 系统升级方案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市安监局办公室做好系统升级经费落实、政府采购,市安监局信息中心配合维护单位做好系统升级开发、运行培训及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十七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加强信息平台数据维护工作,并遵循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应指导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完善并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登记时核对、校正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向本部门信息平台管理人员上报工商变更、注销企业名单;信息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账户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安监局应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有计划地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联网工作;监督值班人员应及时甄别和处理辖区重大危险源接入企业报警信息,督促联网企业及时处置预警,并跟踪督办形成闭环。
第五章 行政监察
第二十一条 市、各辖市(区)安监局纪检组(监察室)对信息平台权力运行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督办、整改通知。被督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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