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文广体(新闻出版、社会事业、教育文体)局、市文化馆: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并配合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完善非遗保护项目的区属管理制度,加强非遗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参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市文广新局将全面核定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程序与方法
对照保护单位的法定条件和工作绩效,由项目所在地区文化主管部门逐项审核、上报,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审议,并进行社会公示。已由文化部、省文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保护单位,此次不再重新认定。
二、保护单位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
3.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三、保护单位调整的重点对象
1.行政区划、管理机构调整的;
2.履行法定义务能力差,保护工作不力的;
3.不符合法定保护单位条件的;
4.有更为适当的单位承担义务,需要调整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1.《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核报清单》(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2.各项目保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各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各项目保护单位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保护单位盖章)。
五、其他事项和要求
1.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站)等文化机构作为一些项目的保护单位是一项阶段性的临时措施,各地要积极推进这些项目的保护单位尽快过渡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
2.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保护单位,项目为多区并列共有的(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属管理划定相关文件为依据),每区可报一家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职能要与项目流布范围相适应。
3.请各地于9月22日前将《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核报清单》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市非遗保护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陈 期 李燕良
电 话:0519—86622267
邮 箱:changzhoufeiyi@163.com
附件: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核报清单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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