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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8-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信用〔2018〕66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8-03-26 公开日期:201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经信信用〔2018〕66号
各处(科)室:

    现将《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常政发[2018]2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办法》基本框架;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办法》草拟稿;

    2018年7月《办法》草拟稿征求意见;

    2018年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会商;

    2018年9月《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3月26日-4月2日)

    主要工作:成立工作小组,细化分工。

    3月下旬,分别成立《办法》立法工作起草领导小组和专家顾问组。

    1.起草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委主要领导、分管信用和法制工作领导,市经信委法规处、市信用办、市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办法》起草工作;负责《办法》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议召集、专题调研等各项工作。

    2.专家顾问组。由省信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组成,负责《办法》的起草建议、条款的修正完善和司法术语解释等。

    (二)调研阶段(2018年5月10前)

    主要工作:初步形成《办法》的基本框架。

    1、2018年4月10日前,收集整理资料,形成《办法》立法依据及参阅文件汇编;(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2、2018年4月中下旬,赴深圳、杭州、无锡等先进地区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法律法规制定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3、2018年5月10日前,初步形成《办法》的基本框架。(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三)起草论证阶段(2018年5月10日-9月5日)

    主要工作:立法起草论证。

    1、2018年5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立法工作,并就《办法》框架结构展开讨论;(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2、2018年6月底,完成《办法》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办法》草拟稿;(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3、2018年7月上旬,分别召开市社会信用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企业等多层次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初步形成《办法》讨论稿;(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4、2018年7月中旬,召开第一次专家顾问组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对《办法》的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

    5、2018年7月下旬,召开专题会议、小组集中会议,反复论证,并征求意见;(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

    6、2018年8月中旬,召开第二次专家顾问组会议,逐条、逐句听取专家对《办法》的建议,并修改和完善;(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

    7、2018年8月下旬,召开市社会信用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会商《办法》征求意见稿;(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8、2018年9月初,全面完善《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办法》送审稿,上报市政府。(责任人:起草领导小组)

    (四)审议阶段(2018年9月)

    主要工作:市政府审议。

    1、9月上中旬,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办法》草案;

    2、9月下旬,《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立法保障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建立《办法》立法工作机制,明确起草组、专家顾问组的牵头负责人和各组成人员,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各小组要按照方案的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保障,精心实施

    设立《办法》立法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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