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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