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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顾某焕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3-28 公开日期:2023-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顾某焕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顾某焕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顾某焕。

委托代理人:顾某炳。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职务:局长。

申请人顾某焕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位于常州武进区西湖街道河头邵家村23号房屋及土地系申请人合法所有和使用,涉案地块因涉及“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建设工程已围墙建设,据查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存在超范围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目前涉案项目为了逃避遥感卫星的航拍,违规用绿网覆盖欺上瞒下,故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作出了《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答复》违法,没有查清事实,侵害了申请人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答复》;2.《查处申请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民负担监督卡、房屋情况调查表、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核对表、(河头西江村地块)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核对稿、照片一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函,内容为“对申请人位于常州武进区西湖街道河头邵家村23号房屋及土地系地块‘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的违法占地违建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在前期调查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申请人所反映的地块用地单位为常州百胜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该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合法。2021年10月15日,该地块已办理集体土地转用手续,批准文件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2021年度集体土地转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42号)。2022年5月25日、8月18日,常州百胜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取得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分别为JTGWJ20221001、JTGWJ20221502。2022年11月3日,该项目临时工棚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批准文号为:常武临-2022-051号。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查处地块“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调取影像图,该建设项目围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并未超范围建设,现场铺盖绿网是企业为管控扬尘、防止大气污染,无其他用途,同时现场没有建设,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因此,该项目用地手续齐全,并不存在违法占地违建行为。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答复》,并于2023年1月20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主要的证据有:1.申请查处材料及邮寄凭证;2.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2021年度集体土地转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42号);4.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份);5.土地临时使用证;6.现场拍摄照片;7.申请查处地块影像图;8.核查报告;9.《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及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函》称:位于常州武进区西湖街道河头邵家村23号房屋及土地系申请人合法所有和使用,涉案地块因涉及“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建设工程已围墙建设,据查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存在超范围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目前涉案项目为了逃避遥感卫星的航拍,违规用绿网覆盖欺上瞒下,故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2023年1月10日,常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武进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对案涉地块“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调取影像图比对。次日,监察大队作出《关于顾某焕“申请事项”情况的核查报告》认为,案涉项目批供手续齐全,围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并未超范围建设。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答复》答复申请人,案涉项目用地手续合法,围墙在其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内,并未超范围建设;铺盖绿网是为管控扬尘、防止大气污染;现场没有建设,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因此案涉项目用地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占地违建行为。该答复书于2023年1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2021年度集体土地转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42号),对案涉地块集体土地转用作出批复。2022年5月25日、8月18日,常州百胜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取得案涉地块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分别为JTGWJ20221001、JTGWJ20221502。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临时使用证(编号:常武临-2022-051号),对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一期、二期)项目临时工棚作出批准。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查处材料及邮寄凭证;2.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2021年度集体土地转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42号);4.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份);5.土地临时使用证;6.现场拍摄照片;7.申请查处地块影像图;8.核查报告;9.《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及送达凭证;10.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及踏勘照片。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中,申请人就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项目涉嫌违法占地违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本案中,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武进区2021年度集体土地转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42号)。2022年5月25日、8月18日,常州百胜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分两次取得案涉地块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分别为JTGWJ20221001、JTGWJ20221502。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临时使用证(编号:常武临-2022-051号),对常州西太湖智慧物流园(一期、二期)项目临时工棚作出批准。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后,监察大队及时对案涉地块进行现场调查,调取影像图,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核查报告。该报告针对案涉项目批供手续、围墙和红线范围、现场铺盖绿网等情况作出调查结论,认为并未超范围建设。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经现场踏勘,现场情况与被申请人答复中所述一致。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结合以上情况和核查报告,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用地手续齐全,并不存在违法占地违建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查处申请后,及时开展现场调查,调取影像图进行比对。根据调查结论,在六十日内作出《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顾某焕<查处申请函>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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