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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14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04-19 公开日期:2022-04-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1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机关于2022年3月18日中止本案审理。2022年4月11日,本机关决定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立案查处申请人的举报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常州某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地址变更备案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常州某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是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XX花苑,但是2019年7月28日和8月2日前后,中国邮政在这个地方根本找不到这个单位,打他们留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也无人接听。有限公司应该在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注册地工商局发现后,通知办理变更登记,不变更的话,就会受到罚款处理,罚款额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现在,常州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一年多了,还没有依法变更。由于这个公司没有依法变更,拖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找不到这个公司索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常州某有限公司已经一年半的时间没有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发现之后,向被申请人举报。查处常州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本来口头承诺依法立案查处,可是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却做出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信;3、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常州某有限公司的信息打印件;5、信件及改退批条;6、证言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接到违法线索后及时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将查办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申请人称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已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地址变更手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一)被申请人根据此线索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到常州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2022年1月27日上午9点半,被申请人到常州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经查,在注册登记地常州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其工作人员吴某在现场配合完成了调查工作,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次日,常州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化。(二)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案件查处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2年1月29日14:10分,被申请人连续两次拨打申请人电话(13921042533),但均无人接听,下午15:50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回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告知:我局已到常州某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未发现该公司有地址变更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相关告知文书也已发出。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二、申请人与本案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要求继续查处常州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须符合的条件,其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系指行政行为对复议申请人造成了利益侵害,其被侵害的利益属于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明确保护的合法权益,且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保护属于个别性保护,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所产生的针对不特定公众所提供的一般性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他人未办理实际经营地变更登记,属于对商事主体登记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系出于充分保障举报人知情权而进行的程序性行为,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与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信及相关证明材料;2、现场笔录;3、现场照片四张;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5、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举报信,实名举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地址变更手续。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材料。2022年1月27日上午9:30分,被申请人到常州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常州市钟楼区XX花苑进行实地核查,对其工作人员吴某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2022年1月28日,常州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表示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化。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常州某有限公司有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文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2016年12月1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李某某与常州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判决如下:……二、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上诉人李某某房屋安置赔偿款1080816元、延长期过渡安置补助费45000元、其它违约损失71000元,合计人民币1196816元……申请人系李某某之妻,且是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举报信及相关证明材料;2、现场笔录;3、现场照片四张;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5、市场监管〔2022〕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2016)苏04民终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所涉的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常州某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的调查处理行为,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商事主体登记予以监管和规范,并非保障申请人的个体权益。常州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为何,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不与申请人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如果认为常州某有限公司存在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家庭与常州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已经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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