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健身场馆医保刷卡服务,根据《关于明确常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316号)要求,现对定点健身场馆医保刷卡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定点健身场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常人社发〔2013〕316号文件规定以及《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运动健身场馆服务协议书》有关约定,建立健全内部医保刷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二、定点健身场馆仅限在医保定点场所为参保人员本人提供健身消费服务。参保人员刷卡购买的健身卡等消费凭证(以下简称健身卡)仅限本人使用,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定点健身场馆应做好购卡和消费身份核对工作,遇特殊情形(如死亡、异地居住等)需要转卡的,定点健身场馆应做好台账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三、定点健身场馆应向参保人员医保刷卡销售本单位的健身卡,不得刷卡销售非定点健身场馆的健身卡。
四、定点健身场馆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健身卡后,在该健身卡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刷卡销售同类健身产品,如参保人员办理了游泳年卡,在该游泳年卡有效期内,不得再刷卡销售与游泳有关的单次票、次卡、月卡、季卡等。其中,参保人员采取按次健身消费时,同一项目每次可以刷卡购买一张(次)单次票。
五、定点健身场馆对参保人员刷卡购买健身卡,应做好健身卡办卡登记(含特殊情形转卡)和对应的健身消费明细记录等台账,并完整保存三年的台账备查。其中,年卡、月卡、季卡等记名卡应当留存本人照片资料。
请各定点健身场馆接本通知后,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结合本单位医保刷卡服务实际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医保刷卡健身消费管理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体育等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体 育 局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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