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体育、教育、旅游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要求,摸清全市体育场地数量,掌握全市体育场地现状,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三部局《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3〕41号)以及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苏体经〔2013〕99号)等文件精神,定于2014年1月至10月同步开展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体育场地是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竞技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市体育事业的全面开展以及“10分钟健身圈”、“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等专项工程的实施,并以成功承办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等重要赛事为契机,全市体育场地数量、规模和水平均有了跨越式发展。为更好的掌握全市体育场地现状,摸清现有体育场地的建设、经营和使用情况,开展体育场地普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普查结果将为下一步制定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供数据基础,也是省“八项工程”中万人拥有体育设施面积等指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由于体育场地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深入细致的工作,迫切需要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的协作配合,希望得到各级领导重视和大力支持。各辖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岗位和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各级普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普查任务。
二、按期保质,精心组织。市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具体负责体育场地普查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各辖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成专门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项调查的日常信息报送等事务。同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及审核验收办法》严控普查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做到不重不漏,并坚决杜绝以小充大、以次充好、无中生有填报虚假数字的现象发生,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普查工作。
三、注重宣传,多方保障。要结合各自实际,多渠道、多形式的广泛宣传场地普查工作的重要性,使公众和被普查单位充分了解场地普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场地普查工作。同时,本次场地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落实好相关经费是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普查成果共享的原则,市体育局下拨部分工作经费。各辖市、区也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配套经费预算,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成员名单
2.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旅游局
2013年12月30日
(联系人:周启飞、张俊 电话:85683017 传真:67883017,邮 箱:55298534@qq.com,158993920@qq.com,地 址:常州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行政中心1号楼A座1017室)
附件1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成员名单
组 长:朱海山(市体育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刘永承 (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志刚 (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甘亦农(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张 鸣 (市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处长)
薛文玉 (市体育局财务与审计处处长)
陈 炜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陈新荣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副处长)
周启飞 (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副处长)
各辖市、区体育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名单为:
主 任:周启飞 (兼)
副 主 任:甘亦农 (兼)
张 鸣 (兼)
成 员:华汉林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闻国平 (市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张 俊 (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杨苏君 (市体育局办公室)
特聘顾问、部分外聘人员
附件2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体育场地是增强群众体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竞技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发展体育产业的基础保障,也是政府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平台的依托。为规范、高效、高质量地完成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市体育场地建设、使用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促进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科学配置,推动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等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了解我市体育场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分析体育场地发展现状,研究发展对策,推动建设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网络,逐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普查目的
(一)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数量,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的体育场地类型、结构、分布和使用管理等基本情况。
(二)为制定我市体育场地标准、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基础数据。
(三)为制定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发展变化特点,为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深化体育改革提供可靠基础资料。
(五)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场地建设和使用实施宏观管理,调整体育场地建设投资方向和建设结构以及制定体育场地发展规划提供客观依据。
三、普查范围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各类体育场地。
四、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包括体育场地所属单位基本情况,场地基本情况,大型场馆运营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电话、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行政区划码和城乡划分码、单位所在详细地址、所在系统、隶属关系、单位类型、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单位场地从业人员总数、2013年度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
场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场地代码、场地名称、场地分布、场地归属、建成年份、场地规模、投资金额、场馆从业人员人数、运营模式、对外开放情况、年开放天数、平均每周接待健身人数、收入合计、支出合计和场地专业特性指标。
大型场馆运营情况主要包括:收入指标、支出指标、承担各种活动天数、承担各种活动次数。
本次普查场地类型包括体育场、田径场、田径房(馆)、小运动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室外游泳池、室外跳水池、综合房(馆)、篮球房(馆)、排球房(馆)、手球房(馆)、体操房(馆)、羽毛球房(馆)、乒乓球房(馆)、武术房(馆)、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空手道房(馆)、举重房(馆)、击剑房(馆)、健身房(馆)、棋牌房(室)、保龄球房(馆)、台球房(馆)、沙狐球房(馆)、室内五人制足球场、网球房(馆)、室内曲棍球场、室内射箭场、室内马术场、室内冰球场、室内速滑场、室内冰壶场、室内轮滑场、壁球馆、门球房(馆)、足球场、室外五人制足球场、室外七人制足球场、篮球场、三人制篮球场、排球场、沙滩排球场、室外手球场、沙滩手球场、橄榄球场、室外网球场、室外曲棍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棒垒球场、室外射箭场、室外轮滑场、板球场、木球场、地掷球场、室外门球场、室外人工冰球场、室外人工速滑场、室外人工冰壶场、摩托车赛车场、汽车赛车场、卡丁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馆、小轮车赛车场、室外马术场、射击房(馆)、室外射击场、水上运动场、天然游泳场、航空运动机场、室内滑雪场、室外人工滑雪场、高尔夫球场、室外人工攀岩场、攀岩馆、攀冰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乡镇体育健身工程、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路径、户外活动营地、其他类体育场地等。
五、标准时点
2013年12月31日。
六、组织机构
常州市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各辖市、区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公室,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普查联络员,负责对接上级普查办安排布置的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县(区、市)级普查机构是本次普查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县(区、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普查办公室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对普查员的培训、指导,真正做到“不重不漏”保证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七、组织实施和调查方法
(一)组织实施
为保证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市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实施在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多部门以及各市县区共同参与,各级统计部门业务指导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1、市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奖励评比方案、随机抽查方案。
(2)组织协调各方关系、保障经费到位。
(3)动员、布置、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市属单位场地普查。
(4)指导、检查、考核评比体育场地普查工作。
(5)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采取发布消息、简报等形式宣传普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体育场地普查的情况。
(6)撰写全市普查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7)后续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建立体育场地普查长效机制,制定促进常州体育场地建设政策。
2、市属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市体育系统负责全市体育系统及社会上的所有体育场地的普查。
(2)市教育系统配合开展全市体育场地普查,主要负责全市除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民办二级学院以外的所有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的体育场地普查及业务培训。
(3)市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所管辖的宾馆饭店、景点等名录库,并协调解决普查员上门普查遇到的相关问题。
3、市普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体育场地普查的咨询培训、组织实施及业务指导。
(2)抽查审核验收各级普查工作,组织市属单位、各辖市(区)上报数据的的汇总核算、数据录入、数据审核分析等。
(3)负责事务性协调工作,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4、各辖市(区)普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本市(区)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全面指导辖区体育场地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辖区内所属单位场地的调查,并积极配合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调查、抽查工作。
(2)制定辖区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3)保障工作经费及相关配套经费落实。
(4)动员、布置、组织本辖市(区)级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组建一支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普查员队伍,并配合开展普查员的二次培训工作,组织普查员对辖区体育场地进行实地调查。
(5)检查、监督所辖区基本普查单位场地普查情况和质量。
(6)负责辖区内普查表式及数据的复核。
(7)撰写相关普查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8)负责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普查进展情况。
(二)基本普查单位普查方法
常州2市5区以条块结合方式进行普查。每个基本普查单位(县、区级普查机构是本次普查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可在本区域内,通过教育、文化、工会、工商、旅游、街道、物业等多种渠道,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普查。基层普查员在所属区域内进行地毯式摸底调查所有单位和个人场地,实地丈量,采集数据;按照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的原则进行填报普查登记表,并附两张场地照片(门头及场地照片各一张)。同时,请普查员留存场地面积所得数据的依据,以备后期互查、抽查时查验。解放军、武警(含消防、边防等)、铁路系统按条块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
全市体育场地普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录入、上报,最后将有效的普查登记表及数据包上报至省普查办,由省级组织进行最终的数据审核。
八、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工作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布置阶段(2013.12)
1、协调市教育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共同参与全省体育场地普查工作;
2、与相关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我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成立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4、下发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通知和实施方案;
5、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普查工作计划;
6、启动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宣传工作;
(二)动员推进阶段(2014.1—2014.2)
1、召开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动员布置会,举办全市普查员培训会;
2、各辖市(区)上报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3、制定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抽查方案、评比奖励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验收办法等规章制度;
各辖市(区)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市普查办公室报送各市(区)普查实施方案,2014年2月10日前基本完成本辖区普查员队伍组建工作,并上报名单至市普查办公室。
(三)实施阶段(2014.3—2014.7)
1、开展全面摸底踩点工作,摸清辖区内体育场地类型及位置;
2、正式启动体育场地普查登记工作;
3、普查工作检查组指导、督查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4、各单位做好审核工作,防止漏报、错报;
5、各辖市(区)以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结合的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自抽查和互查;
6、省、市普查办分组赴各地对普查质量进行抽查验收;
7、市普查办公室组织数据录入、汇总审核普查数据。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4.8—2014.10)
1、撰写全市普查工作情况;
2、撰写各辖区数据分析报告;
3、开展后续研究及数据开发工作;
九、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由市、县(区)两级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制,制定普查和质量控制等细则,对培训方案、调查方案、调查登记、填报普查表、审表和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细则管理。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各级普查机构需对辖区内的普查数据进行抽样检查,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后期对各级数据进行最终的质量核查。
十、普查数据公布与管理
普查数据汇总后,各级普查办公室需对数据等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逐级上报,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普查获得的数据等有关资料,由各级体育部门或相关单位妥善保存并认真研究,为建立健全长期连续的、实时的场地数据库打好基础。
十一、普查经费
各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区普查工作的特点、难点和工作量,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市(区)可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支出,市将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奖励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普查方法有关规定的普查人员,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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