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苏财综〔201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地税局
2016年12月5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苏财综〔2016〕18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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