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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21-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法〔2021〕5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1-07-13 公开日期:2021-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民法〔2021〕5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打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32号)、《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常双随机联席办〔202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时对接。各业务处室要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监管对象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且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六条  针对常州市民政局监管的社会组织(包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行的养老机构、经营性公墓三大类监管对象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事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名单由对应业务处室提供。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定期对各事项的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八条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对象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时,需保证有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一同进行,抽查事项的主管业务处室有人一同前往,并按照规定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监管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监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辩。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做好“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检查结果回填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抽查结果经确认后应在本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予以公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处理,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等。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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