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意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4号)于2017年6月30日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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