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22-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体发〔2022〕2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22-01-10 公开日期:2022-01-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体发〔2022〕2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

常州市体育局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常发〔2014〕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办发〔2013〕5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局公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按照80元/人标准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至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如接待对象较少,可视情况安排自助餐。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来局办事的人员需要安排午餐的,在市行政中心食堂用餐,由各业务处室经办人到办公室登记并领取餐券。

第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宾馆)。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

第七条 严格履行接待审批手续,对口处室凭工作函、通知等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批准。办公室按本规定要求对公务接待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协助预定酒店。

第八条 公务活动用车按规定向市公务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九条 以局名义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接待事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购买烟酒、礼品,不得安排到本地旅游景点游览,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负责将结算发票和接待支出相关票据、清单收集齐全,制成报销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财务处根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清单审核、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处室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体育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常体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