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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文广旅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旅行社承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31591/2022-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旅〔2022〕95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旅局
生成日期:2022-06-21 公开日期:2022-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文广旅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旅行社承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文广旅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旅行社承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文广旅〔2022〕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2〕25号)等纾困政策要求,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单位的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二、承接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常州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 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和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红名单的单位优先录用;

3. 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4. 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具有相应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服务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不同公务活动服务内容,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款旅游活动。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与旅行社签订承接服务合同后,在活动实施前须向旅行社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尾款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付清。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要求,负责落实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和展销等事项。旅行社选择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如:交通、住宿、餐饮等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服务能力。

七、旅行社必须选派专职导游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公务活动事宜,并与服务对象保持信息沟通。

八、旅行社要高度关注服务对象的人身、财物安全,可以为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九、在服务过程中,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醒服务对象遵守文明公约和礼仪。

十、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出具与合同规定公务活动服务相符的合法有效旅行社发票,发票内容为公务活动服务相关事项。

十一、委托单位凭合同、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在公务开支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受委托旅行社不再另行收取手续费。

十二、受委托旅行社应将公务活动服务委托合同、住宿会务采购发票、业务往来确认件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建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备查。

十三、受委托旅行社应提供服务意见反馈表,认真听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认真受理、详细记录,并及时协调解决。

十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服务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旅行社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协助。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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