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因上述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如果属于可以恢复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请尽快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车辆管理所提交考试申请(信息发布之日已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可忽略本信息)。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告知清单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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