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文广体局(文广新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对《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教〔201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4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结合财力情况设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预算先行、保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文物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市文广新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文物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进行评审并批复;
(三)督促并指导区文物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四)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与监督检查;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文物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资金来源;
(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区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文物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文物保护现状,组织申报拟扶持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行;
(二)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其他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区文物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与展示。
(二)考古调查发掘。主要用于经依法审核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
(三)文物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改造、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
(四)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征集与鉴定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运输费、保险费,捐赠奖励费,专家鉴定费等。
(七)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八)其他文物保护支出,包括文物保护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编标、可研报告编制、绩效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方式
(一)全额资助。市直管及国有产权的文物保护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全额拨付改造修缮经费。
(二)以奖代补。由辖区文物主管部门筹资改造修缮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改造修缮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部分奖励补助,验收合格等次项目补助结算额度的40%,验收优秀等次项目补助结算额度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补助按《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常文广新规〔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具备条件
(一)具有辖区文物部门、市级文博单位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资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依据、设计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文物修缮、建设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费预算情况、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及项目概况;
(四)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跨年度未完工项目应补报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材料;
(六)其他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奖励证明、评估意见等。
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在计划实施项目的上一年度10月份,市文广新局受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项目由相关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上报。
(二)项目审查。市文广新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三)项目确定。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先行、保障重点等原则,在每年2月份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修缮中,如遇下列情况,可临时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一)遇文物突发情况,需实施抢救加固的文物抢救工程和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
(二)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年初未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全额资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将依据项目完工的验收报告、结算审计书,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各辖区财政、文物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由市文广新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验收后,市文广新局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市文广新局将据此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财政、文物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金批准使用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将依据考评结果,暂停、追回项目资金,并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原《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教〔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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