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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8-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8〕78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8-04-26 公开日期:2018-04-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安监〔2018〕78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安监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明确职责要求,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中办秘书局 国办秘书局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中秘文发〔2017〕111号)、《江苏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安监办〔2018〕8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安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监局门户网站是市安监局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yjglj.changzhou.gov.cn”。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信息主要是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务信息、办事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分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安全生产互动信息、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四大类。网站信息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门户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内容审核、保密审查、信息上报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产生和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网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审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第六条 规划科技处负责网站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运行升级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并配合办公室做好网站的有关考核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是网站内容的保障单位。根据网站相应业务栏目,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及时做好互动信息的回复反馈。

第八条 各辖市(区)安监局应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向市安监局网站提供本单位、本地区相关信息。

第三章  发布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市安监局网站信息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公开信息,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报送信息,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和网站自行采编信息。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应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发布。

第十条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按照发文程序起草签发,并需主动对外公开的工作文件信息。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因特殊原因滞后的,应当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涉及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新闻信息,主要是指反映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举措、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动态信息。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有关规定进行。

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当及时向网站提供重要新闻信息。各单位信息联络员要提高新闻素养,分管领导要增强新闻意识。

网站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采编和发布安全生产相关新闻信息。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活动,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报道,减少对个人的报道和一般性新闻。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

涉及安全生产大局、中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在网上开设专题专栏的,需先报局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向网站工作人员提出具体栏目设置要求。专栏承办单位负责栏目的信息保障工作。

如需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转载。在转载页面上准确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互动信息,主要是指市安监局与社会公众产生互动、互为呼应的信息,包括意见征集、在线访谈、投诉监督等。局办公室应建立网上互动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见附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对投诉、举报、求助类等需要调查处理的信件,按照局相关规定处理。对建议、咨询类信件,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无法办理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网站,并提供书面解释说明,报局网站备案。

第十三条 对涉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要舆情,或媒体关注、公众关切的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能,及时在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进行动态处置,妥善回应关切。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在线查询的信息。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公开公众需要到市安监局办理事项的办事流程,提供各类网上办事的软件、资料、表格等下载服务。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对拟在网站公开发布的所有信息,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坚持“统一规范、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按要求填写办文单或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表》)报办公室复审,确保网站发布信息的审查过程和结论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执行“谁产生、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人作为信息产生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审核关,对单位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未经负责人审核确认的信息不得上报。

第十七条 关于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各处室、直属单位在起草正式文件时“公开类别”为“主动公开”的,同步上网发布;“公开类别”为“不公开”“依申请公开”或未明确的,不予上网发布。应主动公开的,要在文件签发后及时报办公室复审,确定后上网发布,相关资料由市安监局网站管理人员存档备案。涉及重要决策、工作部署、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正式文件,将纳入信息公开目录,应同时提供4份纸质文件,由网站留存并按时移送市档案局。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动公开的征求意见类文件,除在“通知公告”栏发布外,同时要在“调查征集”栏发布,发布单位应在文件中明确征集方式和截止时间,并于征求意见结束后,向网站提供意见征集情况反馈,包括征集情况分析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新闻信息,涉及网站“重要新闻”栏目内容发布,主要包括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讲话、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应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市安监局各条线常规性工作和会议原则上应由局分管领导通过必要性审核报批,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各地快讯”、“部门信息”栏目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办公室复审后,在网站发布。

各辖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保密审查,并保存好有关审查审批档案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审查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是否涉密;上网信息发布时间是否适宜;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人员要以领导审核签发的文稿为准,认真校对,信息发布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须签署信息来源、发布部门、发布日期等。文件上传后,信息产生人员要立即上网访问予以确认。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相关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网站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网站信息公开、新闻宣传、互动交流、网上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分析和点评通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网站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信息产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布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督办、催办仍不改正的;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五)发布的信息有严重错别字、漏缺字等差错,被国家和省、市政府网站普查、抽查点名通报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网站维护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众需求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的政策规定,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完善,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网站应实行值班读网制度,每天由局值班人员及网站兼职管理员监测网站运行、检查网站页面,对发现的错误进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加强网站信息的更新管理,定期检查网站信息,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审查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和归档。规划科技处要督促技术保障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技术防护,健全安全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加强网站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处室和单位要为网站信息联络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安监局网站与各处室和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相关政府网站、重要商业网站、业内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和互动交流信息反馈工作流程图//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80426/20180426142523_709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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