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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1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0〕280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0-11-10 公开日期:2020-1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二、规范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新建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竞争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景观、智能化工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三、明确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居住建筑项目外,其余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疫情防控期间,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我市重要民生的公共卫生等相关项目,项目发包阶段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执行。

四、优化招标活动

1.建设单位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公告时,需提供项目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的委托合同。

2.为保证充分竞争性,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投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余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且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不得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存在其他被限制投标的情况。

4.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必须分别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并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需分别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类似工程概念定义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的相关规定。

5. 除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的项目外,其余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可不采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

6.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也应同步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CAD图。

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其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2020〕第27号)。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总价合同形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不得采取模拟清单形式。各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包括工程、货物变更未竞价的内容,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尚未完成设计的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招标。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除应履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第3.6.1条所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并在相关资料及文件上签字:⑴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消防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⑵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验收;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⑷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加强承发包行为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涉及的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工程货物变更内容,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常住建规〔2020〕4号),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措施。

六、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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