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调整的月增加额低于240元的,可再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3%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3%增加部分不足40元的按40元增加,但上述4项累计月增加额不得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至4000元部分按6%、4001至5000元部分按照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倾斜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资30元、50元、70元。
(三)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其他人员调整办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按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45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二)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五、关于2014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差(上述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六、实施步骤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调整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二)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调整工作在7月底前结束。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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