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教育文体、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发〈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文广新规〔2015〕2号)的要求,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常州市财政局共同制订了《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0日
《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申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指位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经市文物局认定的历史遗存。
(二)补助项目限定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
(三)同一文物单体原则上应整体修缮,且5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补助申请由产权所有人提出,如修缮单体产权所有人不止一人的,应取得修缮单体其他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二、补助标准
(一)修缮方案设计费、专家评审费、工程监理费根据费用证明申请补助并拨付给相关单位,总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费等工程费用按比例补助并拨付给施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方式如下:
1、补助资金依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核定的工程量、年度市场基准价确定,补助金额=工程量×年度市场基准价×竣工验收评定等级质量系数×20%。
2、依据竣工验收评分确定质量系数,85-100分系数为1,70-84分系数为0.8,70分以下不予补助。
(三)对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修缮工程且单次工程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高于工程费用总额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计算办法同上。
(四)工程量、年度市场基准价由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确定,相关费用从当年市文物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补助程序
(一)修缮计划的申请、审核
1、申请。在每年9月底前,申请人需向所在辖区文物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维修补助,递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申请表》(附件1)、产权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2、初审。辖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组织初审,核实申报材料。10月底前,区文物主管部门将具备实施条件的修缮项目汇总上报市文物局。
3、复审。11月底前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根据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文物修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年度修缮补助计划及各类修缮工程年度市场基准价,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区文物主管部门。
(二)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
修缮计划下达后,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实施施工。工程竣工后,根据文物级别由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定工程量;工程验收不合格,由申请人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定工程量。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1、申请。8月15日前,申请人向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递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申请表》(附件2)、竣工验收文本、费用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量证明、相关实施单位账户信息等材料,申请补助资金。
2、审核。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如不符合条件,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如初审通过,8月底前上报市文物局。9月上旬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现场查看,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9月中旬市文物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9月底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2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报该资助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申请表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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