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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4-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建〔2014〕3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
生成日期:2014-11-05 公开日期:2014-1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财建〔2014〕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城乡规划水平,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了《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规划局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城乡规划水平,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项用于规划研究、规划编制、城市测绘和信息化保障、规划展示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市规划局承担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实施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

    第三条 规划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组织开展的规划研究、城市设计等;

    (二)按照上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题规划;

    (三)为保障规划编制、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由市规划局组织开展的城市测绘、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展示等方面的项目;

    (四)其他必需的规划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按进度拨付资金。市规划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审查及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与购买服务确定

    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围绕市总体规划、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规划管理要求,制定年度规划项目计划,明确年度项目及其立项的目的意义,经费测算、实施时间及拟采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等内容,并与市财政局初步达成一致。通过专项资金绩效预评估后,市规划局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结合规划专项资金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年度规划项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采用直接资助制、项目申请制、政府采购制等方式。

    第六条 直接资助制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为加强全市层面规划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力度,提升常州城乡一体发展中的规划引导、服务、保障、管理水平设立的项目。

    (二)操作流程

    以直接资助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由市规划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并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资金支付

    市规划局年度末一次性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市财政局依据市规划局年度工作检查验收情况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请制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1.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

    2.依托并发挥原项目承接主体工作基础和优势,带有延续性质的基础保障、数据更新拓展类项目。

    (二)操作流程

    1.项目发布。纳入项目申请类的项目,市规划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量化指标及经费测算等内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常州规划网上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项目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根据服务项目要求,结合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能力,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购买主体提交公共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项目评审。市规划局对承接主体服务方案的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购买项目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确定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价格。

    4.项目公示。市规划局根据项目论证或评审结果,在常州规划网上公示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项目实施。公示后无异议的,市规划局在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事项、时序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市规划局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承接主体实施项目,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资金支付

    采用项目申请方式购买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购买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

    1.项目购买合同签订后,按项目资金的30%支付项目启动资金。

    2.项目经过市规划局初审、复审和中间成果检查后,支付30%项目资金。

    3.项目完成专家论证、验收、按规定审批后,再支付20%项目资金。

    4.项目经过审计后结清余款。

    第八条 政府采购制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除直接资助制、项目申请制以外的项目均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

    (二)操作流程

    列为政府采购类项目,市规划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相应的采购技术需求,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进行政府采购。

    (三)资金支付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项目资金支付按政府采购流程,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九条 规划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的绩效预评估和绩效后评价工作。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和跟踪。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规划局网站上适时向社会公布,作为规划专项计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项目调整和资金结余处理。

    年度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中止、调整,因实际工作需要有新增、中止、调整规划项目的,应事先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由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重新报市政府批准,项目资金按调整后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适时邀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监督项目成果归档、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市政府布置的紧急特殊项目的管理实施参照《常州市市级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建〔2012〕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规划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流程(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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