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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3-001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3〕67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3-06-05 公开日期:2023-06-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在人才选拔培养中的自主权,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3〕67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在人才选拔培养中的自主权,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从2023年起,向各辖市、区下放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不变。

二、明确权限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明确评审规程

(一)统一组建评委会机构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建本区域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区域内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领导,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组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常州市XX区(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统一评审标准

各辖市、区要参照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和《常州市评审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细化标准,但要求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同时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统一评审流程

1. 制定评审工作办法。各辖市、区在制定本区域的评审工作办法时要包括申报名额算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内容。

2. 组织教师申报。各辖市、区要在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安排下发布本区域当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区域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评聘计划。各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前置评价,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3. 组织召开评审会。各辖市、区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按要求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专家组建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于开展评审活动5个工作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4. 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各辖市、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不断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根据不同岗位教师的特点,灵活采用理论考试、课堂考核、学生访谈、面试答辩等多样化评价方式。

(四)统一评审结果审批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辖市、区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各辖市、区做好文件转发工作。申报人自主打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组织,确保质量。各辖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提高效率,同时要坚持“尊重历史、严格标准、多元评价、激发活力”的工作原则,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建立监督管理机制,采取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辖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于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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